
(1). 宋 代负责督催赋税的乡官。 宋 司马光 《涑水记闻》卷十四:“有一村,多豪户,税不可督,所差户长輒逃去。”《宋史·食货志上五》:“役法:役出於民,州县皆有常数。 宋 因前代之制,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以耆长、弓手、壮丁逐捕盗贼…… 淳化 五年,始令诸县以第一等户为里正,第二等户为户长。” 清 俞正燮 《癸巳类稿·少吏论》:“ 韩淲 《涧泉日记》云:‘罢里正,而以催科之事委之户长。至有逃亡,使之偿补。为户长者,诚为可悯。’案,‘户长’,今改‘里书’、‘图差’。” 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四编第一章第一节:“户长是里正的副手,乡书手助里正办理文书……户长由二等户,乡书手由三等户充当。”
(2).今谓户主。
"户长"在现代汉语中主要指户籍管理中的负责人,通常指一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管理者。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的定义,户长是"一户的负责人,在户籍登记中指该户的主要成员"(来源:《现代汉语词典》)。该角色在我国户籍制度中承担着申报户籍信息、配合人口普查等法律责任。
从历史沿革看,"户长"一词可追溯至唐宋时期。据《汉语大词典》记载,宋代推行保甲制时,"户长"作为基层职役,负责催收赋税、维护治安(来源:《汉语大词典》)。这种以户为单位的治理模式,体现了古代中国"编户齐民"的管理传统。
在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明确:"户是具有法定血缘、婚姻或收养关系的共同生活单位"。户长作为户的代表人,在办理户籍登记、子女入学等事务时行使法定权利(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需注意的是,我国现行法律未对"户长"设定专门的任职标准,实践中通常由家庭成员共同推选产生。
当代语境下,户长在社区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根据公安部《户口登记条例》,户长需配合公安机关更新住户信息,尤其在人口流动管理中承担信息申报义务(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这种制度设计既保障了公民权利,也维护了社会管理秩序。
“户长”一词的含义需结合历史与现代语境分点解释:
一、历史含义(宋代) 指负责地方赋税催收的基层官吏,属于乡官体系。据《宋史·食货志》记载,户长与里正、乡书手等共同承担赋税征收职责,若遇豪户抗税,户长常因难以履职而逃亡。
二、现代含义
三、读音差异说明
历史文献中多注音为hù cháng(如《涑水记闻》),而现代因词义变化,普通话规范读音为hù zhǎng。
扩展参考:宋代户长制度在司马光《涑水记闻》中有具体案例,反映其职责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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