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科适 ”。谓依法贬谪,流徙戍边。亦指贬谪戍边的罪人。《史记·大宛列传》:“置 居延 、 休屠 以卫 酒泉 ,而发天下七科适,及载糒给贰师。” 张守节 正义:“音讁。 张晏 云:吏有罪一,亡命二,赘壻三,贾人四,故有市籍五,父母有市籍六,大父母有籍七:凡七科。 武帝 天汉 四年,发天下七科讁出 朔方 也。”按,《汉书·武帝纪》作“科讁”。 汉 桓宽 《盐铁论·击之》:“甲士死於军旅,中士罢於转漕!仍之以科适,吏徵发极矣。” 明 文徵明 《顾春潜先生传》:“一切科讁,凡以瘠民裕上者,悉蠲放之。”
科讁(kē zhé)是汉语中的一个古语词,主要含义为“依法定罪”或“法律判决”,常见于古代司法文书或典籍中。以下从词典角度详细解析:
合成词义:指依据法律条文对罪行进行判定和处罚,强调司法裁决的规范性。
此词多见于古代律法文献,例如:
现代汉语中“科讁”已罕用,其含义可对应“量刑”“定罪”等现代法律术语。研究古代法制史或文献时需注意其语境,避免与现代词汇混淆。
参考资料:
关于“科讁”一词,目前未在常规词典、古籍或网络资源中找到明确释义,可能为生僻词、输入错误或特定领域术语。以下为推测分析:
拆分解析
组合可能性
若按字面组合,可能指:
建议核实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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