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科適 ”。謂依法貶谪,流徙戍邊。亦指貶谪戍邊的罪人。《史記·大宛列傳》:“置 居延 、 休屠 以衛 酒泉 ,而發天下七科適,及載糒給貳師。” 張守節 正義:“音讁。 張晏 雲:吏有罪一,亡命二,贅壻三,賈人四,故有市籍五,父母有市籍六,大父母有籍七:凡七科。 武帝 天漢 四年,發天下七科讁出 朔方 也。”按,《漢書·武帝紀》作“科讁”。 漢 桓寬 《鹽鐵論·擊之》:“甲士死於軍旅,中士罷於轉漕!仍之以科適,吏徵發極矣。” 明 文徵明 《顧春潛先生傳》:“一切科讁,凡以瘠民裕上者,悉蠲放之。”
科讁(kē zhé)是漢語中的一個古語詞,主要含義為“依法定罪”或“法律判決”,常見于古代司法文書或典籍中。以下從詞典角度詳細解析:
合成詞義:指依據法律條文對罪行進行判定和處罰,強調司法裁決的規範性。
此詞多見于古代律法文獻,例如:
現代漢語中“科讁”已罕用,其含義可對應“量刑”“定罪”等現代法律術語。研究古代法制史或文獻時需注意其語境,避免與現代詞彙混淆。
參考資料:
關于“科讁”一詞,目前未在常規詞典、古籍或網絡資源中找到明确釋義,可能為生僻詞、輸入錯誤或特定領域術語。以下為推測分析:
拆分解析
組合可能性
若按字面組合,可能指:
建議核實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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