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道两衙门的意思、科道两衙门的详细解释
科道两衙门的解释
明 清 时,六科给事中与都察院各道监察御史官署合称“科道两衙门”。 明 周暉 《金陵琐事·雅谑》:“ 张江陵 鈐束科道两衙门,官不敢扬眉吐舌略陈异己之説。” 清 李渔 《怜香伴·欢聚》:“翰林院并科道两衙门各位老爷,都在堂上贺喜。”
词语分解
- 科道的解释 .指科道官。 明 张居正 《请宥言官以彰圣德疏》:“窃以为科道乃朝廷耳目之官。” 清 陈康祺 《郎潜纪闻》卷一:“ 乾隆 二年,上以翰林班在科道前,科道掛珠而翰林独否,不足以肃朝仪。”.指科道两衙
- 衙门的解释 旧时官吏办公的地方;官署详细解释.旧时官吏办事的地方。《北齐书·宋世良传》:“每日衙门虚寂,无復诉讼者。” 明 马愈 《马氏日抄·牌额》:“ 正统 间,京师营造衙门,其牌额皆 程南云 书。” 清
专业解析
科道两衙门是中国明清时期中央监察机构“六科”与“都察院十三道”的合称,是朝廷重要的监察与言谏系统,负责监督百官、纠劾不法、建言朝政。其名称源于职能划分与组织架构:
一、核心释义
-
“科”指六科给事中
隶属六科(吏、户、礼、兵、刑、工),每科设都给事中、左右给事中及给事中,专司监察六部政务。主要职责包括:
- 封驳诏旨:审核皇帝诏令,认为不妥者可驳回(《明史·职官志》);
- 稽查部院:监督对应部院公文与行政,纠举渎职(《清史稿·职官志》);
- 记录史事:编纂《起居注》,留存帝王言行。
-
“道”指都察院十三道监察御史
按行政区划(如河南道、浙江道等)分设御史,职责涵盖:
- 弹劾官吏:对文武官员违法失职行为“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明会典》);
- 巡察地方:代天子巡按各省,审录冤狱、督查钱粮(《清文献通考》);
- 参与廷议:对国政大事具奏建言,享有“风闻奏事”之权。
二、制度特点
- 独立监察权:科道官品级不高(明给事中正七品,清御史从五品),但职权直达天听,可制约内阁与六部,称“清要之官”(《万历野获编》)。
- 互为补充:六科侧重中央部院监察,十三道侧重地方与全面纠弹,合称“科道”形成立体监督网。
- 历史沿革:明代科道分立,清雍正元年(1723年)将六科并入都察院,统称“科道合一”,强化监察效率(《清史稿·世宗本纪》)。
三、权威文献佐证
《明史·职官志三》载:“六科,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凡制敕宣行,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颁之;有失,封还执奏。”
《清文献通考·职官考》称:“监察御史掌纠察内外百司之官邪,在内刷卷、巡视京营……在外巡按、清军、提督学校、巡盐、茶马等务。”
参考资料
- 张廷玉《明史·职官志》,中华书局点校本
- 赵尔巽《清史稿·职官志》,中华书局点校本
-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清光绪内府刻本
- 沈德符《万历野获编》,中华书局明清史料笔记丛刊
网络扩展解释
“科道两衙门”是明清时期的官署合称,具体解释如下:
基本含义
指明代和清代六科给事中与都察院各道监察御史的官署联合称谓。这两个机构共同承担监察、谏议等职能,是中央监察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
机构组成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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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科给事中
隶属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负责审核政令、纠察官员过失,并可直接向皇帝进谏。
-
都察院监察御史
分十三道(后增至十五道)监察地方及中央机构,监督司法、弹劾官员,并参与重大案件审理。
特点与历史背景
- 职权独立:两者虽同为监察机构,但互不隶属,形成制约关系。
- 文献例证:明代周暉《金陵琐事》和清代李渔《怜香伴》中均有提及该词,反映其实际应用场景。
- 误解辨析:部分现代解释误将其理解为“一人兼任两职”,实为机构合称,非个人职务。
“科道两衙门”体现了明清监察制度的双轨设计,通过分权制衡强化中央集权。如需进一步了解,可参考《明史·职官志》或相关历史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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