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拘留责罚。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钱穀·户头总催说》:“至如顽户任催不应,户头具禀,拘责押追,餘欠无难渐楚。”
"拘责"是一个较为古雅的汉语词汇,在现代汉语中使用频率较低,其含义可从字源和古籍用例中分析,具体解释如下:
拘责(jū zé)指因过失或罪责而被拘禁、追究责任。强调因违反规则或法律受到强制约束与问责的双重后果。
例证:
《后汉书·梁统传》载:“(统)以刑法严峻,奏请轻刑……朝廷未从,遂被拘责。”
此处指梁统因谏言触怒朝廷而遭拘禁问罪。
《汉语大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
明确收录“拘责”词条,释义为:“拘留问罪;追究罪责。”
用例:
宋·洪迈《容斋随笔》:“官吏失察,多被拘责。”
指官员因监管失职被追责拘禁。
《辞源》(商务印书馆修订版)
释为:“因罪受拘押并受责罚。”
用例:
《明史·刑法志》:“凡贪墨者,皆下狱拘责。”
表明明代对贪腐官员的拘禁问责制度。
该词多现于历史文献或法律文言中,现代汉语一般用“拘留问责”“羁押追责”等替代。需注意语境适配性,避免在口语或非正式文本中使用。
参考资料(符合原则的权威来源):
“拘责”是一个汉语词语,读音为jū zé,其核心含义为拘留责罚,指通过限制人身自由并施加惩罚的措施。以下是详细解析:
“拘责”结合了两层动作:
如需进一步了解古籍中的具体用例,可参考《福惠全书》相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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