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ign] 在文件、文本上籤署姓名
由雙方共同具名
(1).謂備列其名。 唐 韓愈 《順宗實錄二》:“長吏精加訪擇,具名聞奏。” 宋 梅堯臣 《和答韓子華饷子魚》:“南方海味難具名,子魚珍美無與并。”
(2).謂署名。 郭孝成 《直隸革命記》:“遂於十一月十二日,由灤軍全體軍長兵目具名,電告 北京 袁世凱 順 直 諮議局及 上海 議和代表。” 吳組缃 《山洪》三四:“即使本族具名請保,也未見得有效。”
(3).題名。 魯迅 《集外集·<癡華鬘>題記》:“其書具名《百句譬喻經》。”
具名(jù míng)是一個漢語動詞短語,指在文件、信件、作品等載體上明确署上真實姓名或特定名稱的行為,強調署名的正式性和責任歸屬。以下是詳細釋義:
署名行為
指在書面材料中明确書寫姓名或名稱,以表明身份、責任或所有權。
例:這份合同需要雙方具名蓋章後方可生效。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
實名标識
與“匿名”相對,強調以真實姓名公開身份,常見于正式文書或法律場景。
例:舉報材料若為具名提交,相關部門需對舉報人信息保密。
來源:《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
構詞解析
“具”表示“完備、明确”,“名”指“名稱/姓名”,組合後凸顯“完整署名”的含義。該詞最早見于明清文獻,多用于公文契約場景。
來源:《古代漢語詞典》,中華書局。
使用場景
“凡提交仲裁申請書,應當具名并附身份證明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三條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www.npc.gov.cn)
“具名”在當代漢語中常與“舉報”“投訴”等詞搭配(如“具名舉報”),凸顯實名行為的法律嚴肅性。其使用需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對姓名權的規定,不得冒用他人名義。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法律出版社。
“具名”是一個漢語詞語,主要有以下含義和用法:
籤署姓名
指在文件、文本等正式材料上簽名或署名。例如:“雙方共同具名籤署協議”。此用法強調身份确認和責任歸屬,常見于法律文書或正式聲明中。
列舉名稱
古義中也可表示詳細列出名稱或條目。如宋代梅堯臣的詩句:“南方海味難具名”意為難以逐一列舉所有海産品名稱。
“具名”兼具“簽名”和“列舉名稱”的雙重含義,現代以籤署姓名為主要用法。其權威解釋可參考漢典、查字典等來源,曆史用法則可見于唐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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