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sue a warrant] 司法机关强制传唤有关人到案
司法机关强制传唤有关人到案。公6*安机关、人民*********、人民法院对于没有被逮捕、拘留的刑事被告人,经过合法传唤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可以拘传。民事案件中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合法传唤,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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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强制措施,指司法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必须到庭的诉讼参与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场所接受询问或审判的法律程序。其定义与实施依据主要来源于以下三方面:
一、法律特征与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拘传适用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强制性和暂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6条则规定,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的,可采取拘传措施,突显其在诉讼程序中的保障功能。法学界通说认为,拘传本质上属于人身自由的短暂限制措施(参见《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适用条件与程序规范
三、执行程序要求
执行人员须出示拘传证并载明法律依据,同时保障被拘传人的饮食与必要休息时间。对被拘传人不得使用戒具,但可采取适度约束措施防止脱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8条)。
四、权利保障与限制
被拘传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陈述申辩权及委托辩护人权利。司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拘传的,当事人可通过检察监督或行政复议途径寻求救济(《刑事诉讼权利救济机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其核心在于强制未被羁押的当事人到案接受讯问或参与诉讼。以下是具体解析:
拘传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在民事诉讼中,适用于必须到庭但经两次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如离婚案件当事人)。
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审批与执行
地点限制
一般应在被拘传人工作单位或户籍地所在市县进行,异地执行需当地机关协助。
提示:拘传不同于羁押,结束后应立即释放。若需完整法律条文,可查看《刑事诉讼法》或相关司法解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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