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sue a warrant] 司法機關強制傳喚有關人到案
司法機關強制傳喚有關人到案。公6*安機關、人民*********、人民法院對于沒有被逮捕、拘留的刑事被告人,經過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的,可以拘傳。民事案件中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庭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拘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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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傳是中國法律體系中的一項強制措施,指司法機關對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必須到庭的訴訟參與人,依法強制其到指定場所接受詢問或審判的法律程式。其定義與實施依據主要來源于以下三方面:
一、法律特征與性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拘傳適用于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強制性和暫時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則規定,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拒不到庭的,可采取拘傳措施,突顯其在訴訟程式中的保障功能。法學界通說認為,拘傳本質上屬于人身自由的短暫限制措施(參見《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適用條件與程式規範
三、執行程式要求
執行人員須出示拘傳證并載明法律依據,同時保障被拘傳人的飲食與必要休息時間。對被拘傳人不得使用戒具,但可采取適度約束措施防止脫逃(《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78條)。
四、權利保障與限制
被拘傳人依法享有申請回避權、陳述申辯權及委托辯護人權利。司法機關違反法定程式實施拘傳的,當事人可通過檢察監督或行政複議途徑尋求救濟(《刑事訴訟權利救濟機制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拘傳是我國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其核心在于強制未被羁押的當事人到案接受訊問或參與訴訟。以下是具體解析:
拘傳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對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強制措施。在民事訴訟中,適用于必須到庭但經兩次傳票傳喚拒不到庭的被告(如離婚案件當事人)。
刑事訴訟
民事訴訟
審批與執行
地點限制
一般應在被拘傳人工作單位或戶籍地所在市縣進行,異地執行需當地機關協助。
提示:拘傳不同于羁押,結束後應立即釋放。若需完整法律條文,可查看《刑事訴訟法》或相關司法解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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