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sue a warrant] 司法機關強制傳喚有關人到案
司法機關強制傳喚有關人到案。公6*安機關、人民*********、人民法院對于沒有被逮捕、拘留的刑事被告人,經過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的,可以拘傳。民事案件中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庭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拘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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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傳是我國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其核心在于強制未被羁押的當事人到案接受訊問或參與訴訟。以下是具體解析:
拘傳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對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強制措施。在民事訴訟中,適用于必須到庭但經兩次傳票傳喚拒不到庭的被告(如離婚案件當事人)。
刑事訴訟
民事訴訟
審批與執行
地點限制
一般應在被拘傳人工作單位或戶籍地所在市縣進行,異地執行需當地機關協助。
提示:拘傳不同于羁押,結束後應立即釋放。若需完整法律條文,可查看《刑事訴訟法》或相關司法解釋原文。
《拘傳》是一個漢字詞語,意指限制、拘留,并傳達下達限制的命令或通知。
《拘傳》由部首手和者組成。手為左側部首,表示與手有關的含義;者位于右側,表示人或人的行為。《拘傳》一詞共有12個筆畫。
《拘傳》一詞最早出現在《漢書·王龍傳》中,形容漢代官吏對待犯罪者或受限制者的行為。後來,這個詞也被廣泛用于其他場合,指代限制或拘留人的行為。
《拘傳》的繁體字為「拘傳」。
古代漢字寫法中,多将左邊的手簡化為「扌」,右邊的者簡化為「責」。
1. 刑警局接到上級《拘傳》,立即展開全面搜捕行動。
2. 法院向被告發送《拘傳》通知,要求其到庭接受審判。
拘留、拘捕、拘禁、傳令、傳媒、傳達、傳授、傳染。
拘束、管制、限制、禁锢、扣留。
釋放、放行、解除限制、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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