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据以定案或定罪的文字材料。《宋史·吴育传》:“ 杨仪 尝为三司判官,近自御史臺移劾都亭驛,械缚过市,人人不测为何等大狱。及闻案具,乃止请求常事。”
案具是汉语中较为罕见的复合词,其含义可从字源和构词法角度解析。根据《汉语大词典》(第2版),“案”本义指古代放置食器的木托盘,引申为文书、案件、考察等义;“具”表示器具、具备、准备等义。两字组合后,其核心语义聚焦于“完备的文书材料”或“案件审理所需的完整证据”,常见于古代公文或司法文献中。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著的《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指出,该词在现代汉语中已属罕见用词,但在《明史·刑法志》等古籍中可见“案具”表示“案件审理完备”的用法,如“凡狱囚已审录,应决断者限三日,应起发者限十日,悉依律例,案具无留”。此用法强调司法程序中材料的完整性和流程的规范性。
从语义演变角度考察,该词在近代汉语中逐渐被“案卷”“档案”“证据链”等现代法律术语替代,但在台湾地区司法文书中仍保留“案具结书”等固定搭配,指案件当事人签署的具结文件(参考《重编国语辞典修订本》)。当代语言使用中,需注意其书面语体色彩和特定领域适用性。
“案具”是一个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为据以定案或定罪的文字材料。以下是详细解释:
如需进一步了解古代司法制度或具体案例中的“案具”应用,可参考《宋史》等史料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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