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确立王位继承人。《史记·孝文本纪》:“古者 殷 周 有国,治安皆千餘岁,古之有天下者莫长焉,用此者也。立嗣必子,所从来远矣。”
(2).谓无子而以同宗之子承继。《儒林外史》第六回:“如今把个正经主儿去了,这些家人小廝都没个投奔,这立嗣的事是缓不得的。”
立嗣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法律和文化内涵的历史术语,其核心含义指在宗法制度下,为没有男性子嗣的家庭选定继承人以延续宗祧的行为。以下从词典释义、历史背景及现代意义三方面详细阐释:
根据《汉语大词典》的定义,立嗣指确立嗣子的行为,即通过过继同宗辈分相当的男子作为继承人,以承继宗族香火、财产及祭祀责任。此制度源于周代宗法制,强调“同宗昭穆相当者”,即继承人需来自父系近亲(如兄弟之子),且辈分必须相符(如侄子过继给叔伯)。
宗法性
立嗣以维护父系血缘纯正性为前提,《礼记·丧服小记》载“继别为宗”,强调只有同宗男子具备继承资格。唐宋明清律法均规定,若选立异姓子为嗣,将受刑事处罚(如《唐律疏议·户婚》)。
强制性
古代法律强制无子家庭立嗣。如《大明律》规定:“凡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若拒不立嗣,族长可代为选定。
程序性
需经家族会议、文书立契、官府备案等程序。清代《户部则例》要求立嗣文书需载明嗣子本生父母、财产分配等内容,并经亲族画押。
随着宗法制度解体,立嗣在现代民法中已被收养制度替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11条规定,收养形成拟制血亲关系,养子女与生父母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与古时“一子兼祧两房”有本质区别。现行法律强调平等自愿原则,废除了强制性与宗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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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嗣是中国古代宗法制度下的重要习俗和继承方式,具体指无子者选择同宗族子侄作为继承人,以确保家族延续和宗祧继承。以下是综合解释:
核心定义
立嗣即确立继承人,主要适用于无亲生儿子的家庭。其核心是选择同宗族(通常为侄子)的男性子嗣继承家业和宗族地位。
历史背景与规则
目的与功能
主要服务于传宗接代和维护宗族稳定,通过延续家族祭祀和权力传承,防止宗祀断绝。例如《史记》记载汉文帝讨论“立嗣必子”的传统,体现了王位继承的严格性。
具体实践案例
如《儒林外史》第六回描述严监生去世后,家族因立嗣问题引发争议,反映立嗣对家族结构和社会伦理的影响。
与现代收养的区别
立嗣具有强烈的宗法色彩,强调血缘同宗和男性中心,而现代收养更注重法律程序和被收养人权益,允许跨性别和异姓收养。
立嗣是中国古代基于宗法制的特殊继承制度,以男性血缘为核心,服务于家族延续和权力交接。其规则严格,与现代社会继承方式存在本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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