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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嗣的意思、立嗣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立嗣的解釋

(1).确立王位繼承人。《史記·孝文本紀》:“古者 殷 周 有國,治安皆千餘歲,古之有天下者莫長焉,用此者也。立嗣必子,所從來遠矣。”

(2).謂無子而以同宗之子承繼。《儒林外史》第六回:“如今把個正經主兒去了,這些家人小廝都沒個投奔,這立嗣的事是緩不得的。”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立嗣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和文化内涵的曆史術語,其核心含義指在宗法制度下,為沒有男性子嗣的家庭選定繼承人以延續宗祧的行為。以下從詞典釋義、曆史背景及現代意義三方面詳細闡釋:


一、核心釋義

根據《漢語大詞典》的定義,立嗣指确立嗣子的行為,即通過過繼同宗輩分相當的男子作為繼承人,以承繼宗族香火、財産及祭祀責任。此制度源于周代宗法制,強調“同宗昭穆相當者”,即繼承人需來自父系近親(如兄弟之子),且輩分必須相符(如侄子過繼給叔伯)。


二、曆史背景與法律特征

  1. 宗法性

    立嗣以維護父系血緣純正性為前提,《禮記·喪服小記》載“繼别為宗”,強調隻有同宗男子具備繼承資格。唐宋明清律法均規定,若選立異姓子為嗣,将受刑事處罰(如《唐律疏議·戶婚》)。

  2. 強制性

    古代法律強制無子家庭立嗣。如《大明律》規定:“凡無子者,許令同宗昭穆相當之侄承繼”,若拒不立嗣,族長可代為選定。

  3. 程式性

    需經家族會議、文書立契、官府備案等程式。清代《戶部則例》要求立嗣文書需載明嗣子本生父母、財産分配等内容,并經親族畫押。


三、現代法律語境中的演變

隨着宗法制度解體,立嗣在現代民法中已被收養制度替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11條規定,收養形成拟制血親關系,養子女與生父母權利義務關系終止,與古時“一子兼祧兩房”有本質區别。現行法律強調平等自願原則,廢除了強制性與宗族限制。


參考文獻

  1. 《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
  2. 《中國曆史大辭典·制度卷》(上海辭書出版社)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法律出版社)

(注:因文獻數據庫訪問限制,暫無法提供直接鍊接,建議通過權威出版社官網或學術平台檢索上述書目。)

網絡擴展解釋

立嗣是中國古代宗法制度下的重要習俗和繼承方式,具體指無子者選擇同宗族子侄作為繼承人,以确保家族延續和宗祧繼承。以下是綜合解釋:

  1. 核心定義
    立嗣即确立繼承人,主要適用于無親生兒子的家庭。其核心是選擇同宗族(通常為侄子)的男性子嗣繼承家業和宗族地位。

  2. 曆史背景與規則

    • 起源于古代宗法制度,唐、明、清律法均規定男子無子方可立嗣,且必須選擇同宗同輩侄子,禁止立女性或異姓子嗣,以避免血緣混亂。
    • 嗣子不僅繼承財産,還獲得家族身份地位,即使立嗣後原家庭再生子,嗣子仍有權與其均分家産。
  3. 目的與功能
    主要服務于傳宗接代和維護宗族穩定,通過延續家族祭祀和權力傳承,防止宗祀斷絕。例如《史記》記載漢文帝讨論“立嗣必子”的傳統,體現了王位繼承的嚴格性。

  4. 具體實踐案例
    如《儒林外史》第六回描述嚴監生去世後,家族因立嗣問題引發争議,反映立嗣對家族結構和社會倫理的影響。

  5. 與現代收養的區别
    立嗣具有強烈的宗法色彩,強調血緣同宗和男性中心,而現代收養更注重法律程式和被收養人權益,允許跨性别和異姓收養。

立嗣是中國古代基于宗法制的特殊繼承制度,以男性血緣為核心,服務于家族延續和權力交接。其規則嚴格,與現代社會繼承方式存在本質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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