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废除。 夏丏尊 叶圣陶 《文心》九:“因为制度只能订定,实行,修改,或者撤废,可是无法促进。”
"撤废"是现代汉语中具有明确法律及行政色彩的动词,其核心含义指通过正式程序取消并终止某项制度、法令或规定的效力。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的定义,该词由"撤"(撤回)和"废"(废止)两个动词性语素构成复合词,强调既要收回成命又要彻底终止的双重动作。
在具体应用层面,《汉语大词典》指出该词主要用于三方面语境:①政府废止过时法规(如"撤废旧户籍制度");②企业终止内部章程(如"撤废不合理的考勤规定");③国际条约的单方终止(如"缔约国撤废双边协定")。其法律效力强于普通"取消",要求实施主体具备法定权限。
该词与近义词存在细微差别:"废止"侧重停止施行但可能保留形式,"废除"强调彻底消除制度根基,而"撤废"特指通过正式程序收回授权并宣告无效的复合过程。例如《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立法机关撤废了12项与新时代社会治理不相适应的旧司法解释。
“撤废”是一个汉语词语,读音为chè fèi,其核心含义是废除、取消,通常用于正式或官方语境中。以下是详细解析:
定义
“撤废”指对已存在的制度、条约、法令或决定等进行废止或取消,使其失去效力。例如,历史中提到的“废除不平等条约后,租界撤废”即为此意。
构成解析
法律与制度
常用于描述废止法律条文、政策或国际条约,如“撤废旧法”“撤废不平等条款”。
行政与组织
可指取消已实施的行政措施或机构,例如“撤废冗余部门”。
“撤废”属于书面用语,日常口语中较少使用,更多出现在法律、历史或政治文本中。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语境中的用法,可参考权威词典或历史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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