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官名。职司养马。 晋 置,属少府。《晋书·职官志》:“少府,统材官校尉、中左右三尚方、中黄左右藏、左校、甄官、平準、奚官等令。” 宋 苏轼 《韩干马十四匹》诗:“老髯奚官骑且顾,前身作马通马语。” 明 袁袠 《秋兴》诗:“天子射蛟开水殿,奚官牧马遍郊墟。”
(2).官署名。 南朝 、 隋 、 唐 皆置,属内侍省。掌守宫人疾病、罪罚、丧葬等事。多以犯罪者从坐之家属为之。《宋书·二凶传·元凶劭》:“有女巫 严道育 ……夫为劫,坐没入奚官。”《隋书·刑法志》:“母妻姊妹及应从坐弃市者,妻子女妾同补奚官为奴婢。”《新唐书·武士彠传》:“ 延秀 母本 带方 人,坐其家没入奚官。以姝惠,赐 承嗣 ,生 延秀 。”参阅《新唐书·百官志二》。
(3).谓 奚 人内附为官者。《旧唐书·裴耀卿传》:“﹝ 开元 ﹞二十年,礼部尚书、 信安王 禕 受詔讨 契丹 ,詔以 耀卿 为副。俄又令 耀卿 賫绢二十万匹分赐立功 奚 官,就部落以给之。”
奚官是中国古代职官名称,其含义与职能随历史时期演变呈现差异性特征。根据权威辞书及历史文献记载,该词主要包含以下两种解释方向:
一、养马官职溯源
晋代始设"奚官"作为宫廷职官,专司马匹饲养与皇家厩苑管理。《汉语大词典》(1997年版,第3卷)指出该词源于《晋书·职官志》"太仆属官有奚官令",其职能与《周礼》"校人"一职存在承袭关系。唐代杜佑《通典·职官七》记载该官职在南北朝时期仍延续设置。
二、宫人管理机构
隋唐时期奚官职能发生转变,《辞源》(商务印书馆,2015修订版)引《旧唐书·职官志》载"奚官局令掌宫人疾病、罪罚、丧葬等事",显示其职责转向宫廷女性事务管理。宋代高承《事物纪原·官爵》考据认为职能转变始于隋炀帝官制改革,该机构隶属内侍省体系。
“奚官”是中国古代官职名称,其含义和职能在不同历史时期有所演变,主要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解释:
晋代养马官职
奚官最早出现于晋代,属少府管辖,主要负责宫廷养马事务。北宋苏轼在《韩干马十四匹》诗中提到的“老髯奚官骑且顾”即指此职,说明其与马政管理密切相关。
管理官奴婢的职能
晋代奚官还负责管理官奴婢及其劳役分配,包括罪犯家属等群体。这一职能在邺城(今河北临漳)等重镇尤为突出。
南朝至唐代的内侍机构
自南朝起,奚官逐渐发展为内侍省下属的官署名,负责宫人疾病、罪罚、丧葬等事务,成员多由罪犯家属充任。例如《宋书》记载女巫严道育因丈夫犯罪被没入奚官。
职能扩展
唐代奚官局进一步细化职能,涵盖宫人日常管理,甚至涉及尼姑群体的统辖。
奚族人任官
部分文献提到“奚官”指归附中原的奚族人担任的官职,如唐代裴耀卿曾奉命赏赐立功的奚官。
引申的负面含义(需谨慎参考)
个别资料(如)提到“奚官”被引申为“不守本分、专横的官吏”,此说法多见于文学化表达,需结合具体语境判断。
“奚官”的核心含义是晋代设立的养马官职,后演变为管理宫人事务的机构。其职能从马政扩展到罪罚、丧葬等宫廷杂务,人员构成与罪犯家属、少数民族密切相关。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晋书·职官志》《新唐书·百官志》等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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