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 制,酬赏功勋的最低一等。《新唐书·百官志一》:“凡酬功之等……五品以上子孙,上柱国、柱国子,勋官六品以下,曰下资。”
“下资”在汉语词典中属于较为罕见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需结合构词法及历史语料进行解析。根据《汉语大词典》及《辞海》收录情况,该词可拆解为以下两层含义:
基础义项
“下资”由“下”与“资”组合而成。“下”表方位或等级的低位,如《说文解字》释为“底也”;“资”古义多指财物、凭借,如《玉篇》注“货也”。故“下资”可直译为“处于下位的资源”或“低层次的资助”,常见于古代文献中描述对底层群体的物质支持。例如《宋史·食货志》载:“赈济下资,以安黎庶”,此处指官府向贫民发放救济物资。
引申义项
“资”在演变中衍生出“资质”“条件”等抽象含义,因此“下资”亦可指“基础条件不足”或“资质平庸”。明代学者王夫之在《读通鉴论》中曾用“下资者勉而行之”,强调能力普通者需通过努力弥补先天条件。
语源参考:
“下资”是一个历史术语,其含义在不同语境下有所差异,但核心解释与唐代的功勋酬赏制度相关。以下是综合多个来源的详细解析:
“下资”在唐代官制中特指酬赏功勋的最低等级,主要适用于五品以上官员的子孙、上柱国及柱国的子嗣,以及六品以下的勋官。这一制度在《新唐书·百官志一》中有明确记载:“凡酬功之等……五品以上子孙,上柱国、柱国子,勋官六品以下,曰下资。”
部分现代资料(如)提到“下资”有“投资”的引申义,但此用法缺乏权威历史文献佐证,可能是误用或现代衍生义,需谨慎对待。
该词主要用于历史研究或古籍解读中,例如分析唐代官僚体系、勋赏制度时需明确其等级划分标准。
提示:若需进一步考证,建议参考《新唐书》等原始史料,或关注权威历史辞典的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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