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舞文玩法 ”。玩弄文字,曲解法律。《史记·货殖列传》:“吏士舞文弄法,刻章伪书,不避刀锯之诛者,没於赂遗也。” 唐 吴兢 《贞观政要·论君臣鉴戒》:“刀笔之吏,顺旨承风,舞文弄法,曲成其罪。” 元 孟汉卿 《魔合罗》第三折:“我想这为吏的扭曲作直,舞文弄法,只这一管笔上,送了多少人也呵。” 清 张际亮 《答黄树斋鸿胪书》:“今之外吏……舞文玩法以欺朝廷之耳目,虽痛哭流涕言之,不能尽其情状。” 鲁迅 《坟·从胡须说到牙齿》:“假使真只胡涂,倒还不失为胡涂人,但他是知道舞文玩法的。”亦省作“ 舞文 ”。《旧唐书·代宗纪》:“苛吏舞文,寃人致辟。”《二刻拍案惊奇》卷一:“奸胥舞文,酷吏锻罪。”
舞文弄法指利用文字技巧和法律条文进行舞弊的行为,特指执法者故意歪曲法律条文以谋取私利。以下从汉语词典角度详细解析:
此成语属并列结构,强调通过文书与法律的双重舞弊达成非法目的。
《汉语大词典》定义:
“谓利用法律条文为奸作弊。”
指司法官吏在断案时故意篡改文书、曲解法律以徇私枉法。
《现代汉语规范词典》进一步说明:
“玩弄文字,曲解法律。多指官吏徇私舞弊。”
强调行为主体多为掌权者,动机系故意违法。
典出《史记·货殖列传》:
“吏士舞文弄法,刻章伪书。”
司马迁揭露官吏通过伪造公文、曲解律法贪腐的现象,反映此行为自古为司法痼疾。
后世如《汉书》《明史》均沿用此义,批判执法者知法违法。
“某些官员舞文弄法,将贪污款项篡改为行政支出。”(司法语境)
“律师若舞文弄法,将丧失职业操守。”(法律行业警示)
“舞文弄法”更突出利用文字技巧与法律专业性的隐蔽手段。
当代语境中,该词亦用于批判:
其核心始终指向利用规则漏洞的蓄意欺诈行为。
参考资料:
“舞文弄法”是一个汉语成语,主要用来形容利用法律条文进行舞弊或徇私枉法的行为。以下是详细解释:
最早见于西汉司马迁的《史记·货殖列传》:“吏士舞文弄法,刻章伪书,不避刀锯之诛者,没于赂遗也。”
这句话描述了官吏利用法律漏洞、伪造文书以敛财的现象,反映了古代官场腐败的问题。
“舞文弄法”不仅揭示了滥用法律条文的行为,还隐含对权力腐败的批判。其历史渊源和现实警示意义使其在描述官场或司法不公时被广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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