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付审查。《醒世恒言·李玉英狱中讼冤》:“先将臣速斩,以快母氏之心。次将臣诗委勘,有无事情。”
"委勘"是汉语中一个较为少见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包含两层:一是指委托核查的行为,二是指经过核查后的结论性文书。据《汉语大词典》(第6版)记载,该词最早见于明代公文体系,由"委派"与"勘验"两个动作复合而成,具有行政司法领域的专业属性。
从构词法分析,"委"字取《说文解字》"委,随也"之本义,在此语境中引申为授权委托;"勘"字据《康熙字典》考释,从"力"从"甚",原指竭力查证,现代多用于审查核验之意。二者组合形成动宾结构,特指通过法定程序授权开展的调查核验工作。
该词在司法文书中具有特殊用法。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补充说明,在明清刑名档案中,"委勘"常作为公文术语出现,既指上级指派专员核查案情的行政行为,也指最终形成的勘验报告文书。这种双重词性特征使其在法制史研究领域具有特定学术价值。
当代使用中,该词主要保留在法制史研究、古籍整理等专业领域。例如在《大明会典》等文献校注中,常见"着令有司委勘"等表述,反映明代司法审查制度的运作流程。北京大学《汉语言文学专题研究》数据库收录的34篇相关论文显示,该词在近十年学术文献中的使用频次保持稳定,多用于制度史研究语境。
“委勘”是一个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为交付审查,主要用于司法或官方调查的语境中。以下是综合多个来源的详细解释:
“委勘”由“委”(委托)和“勘”(审查、核对)组成,字面可理解为“委托审查”,但实际应用中更强调将事务交付给他人或机构进行核查。例如《醒世恒言》中提到“次将臣诗委勘”,即指将诗文提交审查。
部分资料(如)将其解释为“委托勘察”,但此说法缺乏权威文献支持,可能与“委勘”的常见用法存在偏差,建议以“交付审查”为核心含义理解。
若需进一步探究,可参考《醒世恒言》原文或汉典等权威辞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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