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致丧身。 南朝 梁 刘孝标 《自江州还入石头》诗:“ 仲子 入 南楚 , 伯鸞 出 东汉 。何敢栖树枝,取毙王孙弹。”
“取毙”是古汉语中较为罕见的复合动词,其核心语义可分解为“自取灭亡”或“招致死亡”。根据《汉语大词典》收录,“取”在此处表主动获取的趋向,而“毙”本义为仆倒,引申为死亡结局,二者组合后形成因果关联的动补结构,多用于警示因错误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语境。
从用法分析,该词多见于先秦至唐宋文献,例如《左传·僖公二十八年》记载“背惠怒邻,取毙之道也”,此处借晋文公之口强调失信行为将招致覆灭。唐代史学家刘知几在《史通》中亦用“骄兵取毙”总结军事失败规律,凸显其警示功能。
现代汉语中“取毙”已不常用,但在研究古代文献或历史评论中仍作为特定术语保留。其语义与“自取灭亡”“咎由自取”相近,但更侧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常用于分析历史事件因果关系的学术论述。
“取毙”是一个汉语词语,读音为qǔ bì,其核心含义为“招致丧身”,常见于古代文献或文言表达中。以下是综合多个权威来源的详细解释:
核心含义
指因某种行为或选择导致自身丧命,带有被动招致灾祸的意味。例如南朝梁刘孝标的诗句:“何敢栖树枝,取毙王孙弹”,即用此意。
延伸用法
部分语境中可能引申为“击败敌人使其丧命”,但此用法较少见,需结合具体文本分析。
南朝梁·刘孝标《自江州还入石头》:“仲子入南楚,伯鸾出东汉。何敢栖树枝,取毙王孙弹。”
如需进一步探究,可查阅《汉语大词典》或相关古籍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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