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指司法、监察官员及官署。 唐 孙逖 《赠韦侍御等诸公》诗:“秋宪府中高唱入,春卿署里和歌来。” 唐 贾至 《授宋晦屯田员外郎制》:“俾迴秋宪之威,以佐冬官之属。”
(2).刑法。《陈书·蔡景历传》:“宜寘刑书,以明秋宪。”
“秋宪”是汉语古典文献中的专称,指代古代司法监察体系或相关官职,具体释义可从以下角度展开:
词义溯源
“秋宪”一词由“秋”与“宪”组合而成。“秋”象征肃杀之气,古代司法活动常于秋季行刑,符合“顺天时而诛罚”的礼法观念(《礼记·月令》);“宪”即法典、法令,如《周礼·秋官》记载司寇“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二者合称特指与司法、监察相关的职能机构或官职。
历史职能
唐代设御史台别称“宪台”,宋元时期“秋宪”多指提点刑狱司等监察官职,如《宋史·职官志》载提刑官“掌察所部之狱讼而平其曲直”,明清时期亦沿用此称代指按察使等司法官员,体现中国古代司法与季节礼制的深度关联。
文化引申
在文学作品中,“秋宪”被赋予刚正严明的象征意义。明代王世贞《弇州四部稿》称“秋宪之威,凛若霜肃”,清代《骈字类编》亦收录该词,强调其肃清吏治的职能内涵。
参考来源
“秋宪”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主要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建议结合具体文献语境理解其含义。若需进一步考证,可查阅《陈书》《全唐诗》等原始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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