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 代中央各部据以办事的常例成规。 清 王韬 《尚简》:“故吾尝曰:吏胥所据之部例,士子所习之时文,皆可尽付之 祝融 虐燄中而后大快也。”
“部例”是汉语中一个较为专业的复合词,其含义可从词源和构词角度解析。《说文解字》载“部”本义为“统理”,引申为官署机构或分类单位;“例”指规范、章程,《正字通》释为“类也,比也”。组合成词后,“部例”特指官署制定的行政规章或典籍编纂的分类体例,如清代《四库全书》编纂时“经史子集四部各有部例”。
该词在古代文献中多用于两类语境:一是指衙门的行政条例,如《清会典》中“各部院衙门当遵部例行事”;二是指典籍分类规则,如《校雠通义》记载“编目者必明部例”。现代汉语中该词使用频率较低,主要见于历史文献研究和古籍整理领域。
词义辨析方面需注意:“部例”不同于“条例”,前者侧重机构内部规范,后者泛指通用法规;与“体例”相较,“部例”特指按部类划分的编纂规则。权威辞书如《汉语大词典》将其归入“职官制度”与“目录学”双语义项。
“部例”是清代行政体系中的特定术语,其核心含义及扩展解释如下:
一、基本定义 指清代中央各部(如吏部、户部等)在日常政务中遵循的常规性办事规则与成文规范,具有行政制度属性。
二、历史背景与出处
三、应用场景示例
四、相关辨析 需注意与“条例”“则例”等术语区分:部例特指中央部级机构的规范,而“则例”多指具体事务细则(如《户部则例》),两者层级和适用范围存在差异。
参考资料:更多历史细节可查阅《清会典》等政书类文献,或王韬《弢园文录外编》相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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