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例付给的薪给。 宋 孙光宪 《北梦琐言》卷四:“﹝伍伯﹞乃曰:‘某每岁公税,享六十緡事例钱。苟无败闕,终身优渥。’” 清 顾炎武 《日知录·俸禄》:“‘事例钱’,盖如今之工食。”
"事例钱"是明清时期财政制度中的专有名词,指官府在常规赋税外临时加征的行政手续费。该词由"事例"与"钱"复合构成,"事例"指已成惯例的行政案例,"钱"特指货币形式的税费。这种收费制度最早见于《明史·食货志》记载,属于古代"杂税"范畴。
在具体实施层面,事例钱主要包含三类征收情形:其一为官府办理特殊政务时收取的手续费,如《万历会计录》记载的"文移事例银";其二为变卖官产时的附加费,据《明会典》载有"变卖事例钱"条目;其三为官员考核时收取的注册费,明人笔记《五杂俎》提及"考满事例钱"的缴纳标准。
从征收特征分析,事例钱具有非定额性和临时性特点。嘉靖四十五年户部奏议显示,当时为筹措军费,"各衙门事例钱尽数解部"(《明世宗实录》卷556),这种应急性征调反映其临时财政补充性质。至万历九年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时,部分事例钱被归并纳入正税体系。
“事例钱”是古代文献中记载的一种特定薪酬形式,具体释义及背景如下:
基本含义
指按例付给的薪给,类似于现代固定发放的津贴或工食钱。该词最早见于宋代孙光宪的《北梦琐言》,其中提到地方官吏每年可享“六十缗事例钱”,且若无过失可终身享有优厚待遇。清代顾炎武在《日知录》中将“事例钱”类比为当时的工食钱,说明其性质为常规性收入补充。
历史背景与特点
词源延伸
“钱”本身源于古代农具“铁铲”(青铜铸造),因易于交换逐渐演变为货币代称,而“事例钱”中的“钱”延续了其作为等价交换物的核心含义,特指官方发放的例定薪酬。
其他参考:现代货币本质上是信用与共识的体现(如雅浦岛石币的信用体系),而“事例钱”作为古代制度,则反映了行政体系中对职务报酬的规范化管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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