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旧时民间田宅典当买卖时,报请官府办理产权和赋税的过户手续。《宋史·食货志上二》:“ 神宗 讲究方田利害,作法而推行之,方为之帐,而步亩高下丈尺不可隐;户给之帖,而升合尺寸无所遗;以卖买,则6*民不能容其巧;以推收,则吏不能措其姦。”《元典章·户部五·典卖》:“今后典卖田宅,先行经官给据,然后立契,依例投税,随时推收。”《明史·食货志二》:“推收之法,以田为母,户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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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收”的汉语词典释义
“推收”是一个具有特定历史背景和现代延伸含义的汉语词汇,主要涉及赋税管理与土地产权领域。其核心含义可概括为:
催缴与征收赋税
在传统语境中,“推”指催逼、追索,“收”指收纳、征缴。合称指官府对田赋、税银的催征与收缴过程。例如明清时期,地方官吏需定期“推收钱粮”,即按册核查户籍、地亩,督促百姓完税。此用法在《汉语大词典》中有明确记载,定义为“催收赋税” 。
土地产权过户登记
现代用法中,“推收”演变为土地或房产产权转移的登记程序,尤其用于台湾地区地政术语。当土地所有权因买卖、继承发生变动时,需向地政机关办理“推收”手续,即过户登记并更新税籍。《土地税法》规定,未办推收可能导致税费计算错误 。
词源与历史演变
该词源于古代田赋制度。“推”含追索、清查之意(如《周礼》中的“推而征之”);“收”即收纳赋税。宋元后渐成固定术语,明清赋役典籍(如《赋役全书》)中频繁出现,成为税政关键环节 。
权威文献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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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收”是一个历史术语,主要用于中国古代及民国时期的田宅交易和赋税管理领域,其核心含义涉及产权与赋税的过户手续。以下是详细解释:
推收(tuī shōu)指旧时民间在田宅典当或买卖时,向官府申报并办理产权转移及赋税过户的法定程序。该词由“推”(原业主退出赋税责任)和“收”(新业主接收责任)两部分构成,强调权责的转移。
宋代起源
据《宋史·食货志》记载,宋神宗推行“方田均税法”时,通过丈量土地、登记户帖等方式规范田赋,其中“推收”作为防止官吏舞弊的手段出现,确保土地买卖后赋税责任清晰。
元代至民国的沿用
《元典章》规定田宅交易需“经官给据、立契投税、随时推收”,进一步制度化。国民政府时期(1934年)将其作为田赋整理的基础,明确土地实际所有者,解决“地粮不符”问题。
在少数现代资料中,“推收”被引申为“上级推卸责任给下属”的贬义成语,但此用法缺乏广泛历史文献支持,可能为衍生义或误用。
随着土地管理制度变革,“推收”一词已逐渐被“不动产登记”“税费过户”等现代术语取代,但其核心逻辑(权责同步转移)仍体现在现行法规中。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朝代案例或赋税制度,可参考《宋史》《元典章》等史料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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