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otective order
announce; impart; notify
【法】 intimation
appear in court
【法】 adessee; appear; appear before the court; appearance before the court
attend court; be in the box; before the court; enter appearance
entry of appearance; locus standi; stare in judicio
order; command; appoint; dictate; imperative; instruct
【计】 command; GO TO command GOTO
在汉英法律词典中,“告知出庭的命令”对应的英文术语为Subpoena ad testificandum(拉丁语原意:传唤作证)和Summons to appear,指司法机关依法要求特定人员在指定时间到庭作证或参与诉讼的正式法律文书。该命令具有强制执行力,受送达人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能面临藐视法庭罪的指控。
根据美国联邦法院的司法实践,该命令需包含三个核心要素:①明确的法院名称和案号(如United States v. Smith, Case No. 1:23-cr-0001);②受传唤人的法定姓名及送达地址;③具体的出庭时间、地点及作证范围。英国《1981年藐视法庭法》第3章特别规定,针对商业机构的出庭命令必须由注册办公地址的法人代表签收。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92条与之对应的制度称为“证人传唤令”,要求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送达回证必须经被传唤人签字确认。比较法研究显示,德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设置的“Zwangsvorführung”(强制到庭)制度,与英美法系的subpoena具有相似法律效力。
国际私法领域,海牙《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公约》第6条明确规定了跨国送达出庭命令的程序要求,包括必须附有经过认证的译本和当地司法协助机关的转递证明。美国司法部2023年修订的《联邦刑事程序规则》第17(c)(2)条新增电子送达条款,允许通过加密邮件系统发送出庭通知。
“告知出庭的命令”是法院依法向诉讼参与人发出的一种法律指令,要求其按时到法庭参与诉讼活动。具体解释如下:
1. 定义与适用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证人、鉴定人等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时,法院可经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该命令属于法院裁判文书的一种,具有强制执行力,适用于以下情形:
2. 法律效力
3. 告知程序 根据司法解释,法院可采用多种通知方式:
4. 例外情形 若存在以下正当理由可豁免出庭:
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2条至第209条关于证人、鉴定人出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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