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general average sacrifies
【经】 ga clause; general average
sacrifice; immolate; give up; victimization
【法】 sacrifice
共同海损牺牲(General Average Sacrifice)是国际海事法中特有的法律原则,指在航海事故中,为保护船舶和货物整体安全而主动作出的合理财产牺牲行为。其核心特征在于通过局部损失换取整体安全,产生的经济损失由全体受益方按比例分摊。
根据《约克-安特卫普规则2016》Rule A的界定,构成共同海损牺牲需满足三个要件:
典型形式包括:
分摊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93条,要求各受益方按获救财产价值比例分担损失。国际实务中需提交海损理算书(Average Adjustment),参考伦敦海损理算协会(AAA)的标准化流程。
该制度的确立可追溯至《罗德海法》(Lex Rhodia),现已被《汉堡规则》第15条和全球90%提单条款所采纳,体现着"一人为众,众为一人"(One for all, all for one)的海商法哲学。
共同海损牺牲是海上运输中为应对共同危险而主动采取合理措施所导致的有形财产损失,需由受益方共同分摊。以下是详细解释:
共同海损牺牲指在同一航程中,当船舶、货物等面临共同危险时,为保障整体安全,有意且合理地采取紧急措施直接造成的财产灭失或损坏。例如抛货、灭火导致的货物浸湿等(举例的火灾场景)。
所有受益方(船东、货主等)按获救财产价值比例分摊损失。例如,若抛货价值占全船货值10%,则各方需共同承担这部分损失。
船舶遇火灾时,为灭火将部分货物抛入海中,并灌水导致其他货物浸湿。这些被弃货物和湿损货物均属于共同海损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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