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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損犧牲英文解釋翻譯、共同海損犧牲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general average sacrifies

分詞翻譯:

共同海損的英語翻譯:

【經】 ga clause; general average

犧牲的英語翻譯:

sacrifice; immolate; give up; victimization
【法】 sacrifice

專業解析

共同海損犧牲(General Average Sacrifice)是國際海事法中特有的法律原則,指在航海事故中,為保護船舶和貨物整體安全而主動作出的合理財産犧牲行為。其核心特征在于通過局部損失換取整體安全,産生的經濟損失由全體受益方按比例分攤。

根據《約克-安特衛普規則2016》Rule A的界定,構成共同海損犧牲需滿足三個要件:

  1. 危險的真實性和緊迫性(船舶與貨物面臨共同危險)
  2. 措施的故意性和合理性(船長人為作出的最佳決策)
  3. 結果的特殊性和有效性(犧牲超出正常營運風險範圍)

典型形式包括:

分攤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193條,要求各受益方按獲救財産價值比例分擔損失。國際實務中需提交海損理算書(Average Adjustment),參考倫敦海損理算協會(AAA)的标準化流程。

該制度的确立可追溯至《羅德海法》(Lex Rhodia),現已被《漢堡規則》第15條和全球90%提單條款所采納,體現着"一人為衆,衆為一人"(One for all, all for one)的海商法哲學。

網絡擴展解釋

共同海損犧牲是海上運輸中為應對共同危險而主動采取合理措施所導緻的有形財産損失,需由受益方共同分攤。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定義

共同海損犧牲指在同一航程中,當船舶、貨物等面臨共同危險時,為保障整體安全,有意且合理地采取緊急措施直接造成的財産滅失或損壞。例如抛貨、滅火導緻的貨物浸濕等(舉例的火災場景)。

二、構成要件

  1. 共同危險真實存在:威脅必須同時影響船舶和貨物(如火災、擱淺)。
  2. 措施需有意且合理:船長或船員主動選擇損失最小的方案(如主動抛貨而非放任危險擴大)。
  3. 損失具有直接性:犧牲必須是措施直接導緻(如滅火水漬損壞貨物)。

三、主要類型

  1. 船舶犧牲:為脫險故意擱淺、過度使用發動機造成的損壞。
  2. 貨物犧牲:抛貨減重、滅火導緻貨物濕損。
  3. 運費犧牲:到付運費的貨物被抛棄,導緻運費無法收取。

四、分攤原則

所有受益方(船東、貨主等)按獲救財産價值比例分攤損失。例如,若抛貨價值占全船貨值10%,則各方需共同承擔這部分損失。

五、典型示例

船舶遇火災時,為滅火将部分貨物抛入海中,并灌水導緻其他貨物浸濕。這些被棄貨物和濕損貨物均屬于共同海損犧牲。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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