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general average sacrifies
【經】 ga clause; general average
sacrifice; immolate; give up; victimization
【法】 sacrifice
共同海損犧牲(General Average Sacrifice)是國際海事法中特有的法律原則,指在航海事故中,為保護船舶和貨物整體安全而主動作出的合理財産犧牲行為。其核心特征在于通過局部損失換取整體安全,産生的經濟損失由全體受益方按比例分攤。
根據《約克-安特衛普規則2016》Rule A的界定,構成共同海損犧牲需滿足三個要件:
典型形式包括:
分攤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193條,要求各受益方按獲救財産價值比例分擔損失。國際實務中需提交海損理算書(Average Adjustment),參考倫敦海損理算協會(AAA)的标準化流程。
該制度的确立可追溯至《羅德海法》(Lex Rhodia),現已被《漢堡規則》第15條和全球90%提單條款所采納,體現着"一人為衆,衆為一人"(One for all, all for one)的海商法哲學。
共同海損犧牲是海上運輸中為應對共同危險而主動采取合理措施所導緻的有形財産損失,需由受益方共同分攤。以下是詳細解釋:
共同海損犧牲指在同一航程中,當船舶、貨物等面臨共同危險時,為保障整體安全,有意且合理地采取緊急措施直接造成的財産滅失或損壞。例如抛貨、滅火導緻的貨物浸濕等(舉例的火災場景)。
所有受益方(船東、貨主等)按獲救財産價值比例分攤損失。例如,若抛貨價值占全船貨值10%,則各方需共同承擔這部分損失。
船舶遇火災時,為滅火将部分貨物抛入海中,并灌水導緻其他貨物浸濕。這些被棄貨物和濕損貨物均屬于共同海損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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