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current jurisdiction
common; jointly; together
【经】 coordinate
administer; domination; police; rule
共同管辖(英文:Concurrent Jurisdiction)是法律术语,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层级的法院或司法机构对同一案件或争议均拥有审理和裁决权力的法律状态。该概念在跨国法律、联邦制国家司法体系及特定专业领域(如海事、知识产权)中尤为重要。
当多个法院(如州法院与联邦法院)对同一案件均具备法定管辖权时,即形成共同管辖。例如在美国,联邦法院与州法院对涉及跨州商业纠纷的案件可能同时拥有管辖权(Black's Law Dictionary,来源:Thomson Reuters)。
原告通常可在拥有管辖权的多个法院中选择起诉地,但需遵守"最先受理"(lis pendens)等防止重复诉讼的规则(《元照英美法词典》,来源:北京大学出版社)。
在跨国合同争议中,当事人可能依据《海牙公约》选择缔约国法院共同管辖,例如中国法院与新加坡法院均可受理符合公约条件的案件(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术语库)。
美国联邦法与州法并行领域(如环境保护、劳工权益),当事人可向联邦法院或州法院提起诉讼(美国司法部司法统计署)。
共同管辖区别于专属管辖(Exclusive Jurisdiction),后者指特定案件仅可由某一法院审理。例如专利侵权案在中国专属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而普通合同纠纷则可能触发多地法院共同管辖。
权威参考来源:
- Black's Law Dictionary (Thomson Reuters)
- 《元照英美法词典》(北京大学出版社)
-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术语库
- 美国司法部司法统计署(BJS)司法体系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共同管辖是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指同一案件因法定情形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均拥有管辖权。以下是具体解析:
一、核心概念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共同管辖的产生需满足两个条件:
二、形成原因
三、实务处理 当出现共同管辖时,根据《民诉法》第35条:
例如:甲在上海、乙在北京签订杭州的购房合同产生纠纷,原告可选择上海、北京或杭州法院起诉。2023年数据显示,此类案件中65%的原告选择有利于己方举证的地点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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