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current jurisdiction
common; jointly; together
【經】 coordinate
administer; domination; police; rule
共同管轄(英文:Concurrent Jurisdiction)是法律術語,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層級的法院或司法機構對同一案件或争議均擁有審理和裁決權力的法律狀态。該概念在跨國法律、聯邦制國家司法體系及特定專業領域(如海事、知識産權)中尤為重要。
當多個法院(如州法院與聯邦法院)對同一案件均具備法定管轄權時,即形成共同管轄。例如在美國,聯邦法院與州法院對涉及跨州商業糾紛的案件可能同時擁有管轄權(Black's Law Dictionary,來源:Thomson Reuters)。
原告通常可在擁有管轄權的多個法院中選擇起訴地,但需遵守"最先受理"(lis pendens)等防止重複訴訟的規則(《元照英美法詞典》,來源:北京大學出版社)。
在跨國合同争議中,當事人可能依據《海牙公約》選擇締約國法院共同管轄,例如中國法院與新加坡法院均可受理符合公約條件的案件(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術語庫)。
美國聯邦法與州法并行領域(如環境保護、勞工權益),當事人可向聯邦法院或州法院提起訴訟(美國司法部司法統計署)。
共同管轄區别于專屬管轄(Exclusive Jurisdiction),後者指特定案件僅可由某一法院審理。例如專利侵權案在中國專屬由知識産權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而普通合同糾紛則可能觸發多地法院共同管轄。
權威參考來源:
- Black's Law Dictionary (Thomson Reuters)
- 《元照英美法詞典》(北京大學出版社)
-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術語庫
- 美國司法部司法統計署(BJS)司法體系說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共同管轄是訴訟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指同一案件因法定情形導緻兩個或兩個以上法院均擁有管轄權。以下是具體解析:
一、核心概念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共同管轄的産生需滿足兩個條件:
二、形成原因
三、實務處理 當出現共同管轄時,根據《民訴法》第35條:
例如:甲在上海、乙在北京籤訂杭州的購房合同産生糾紛,原告可選擇上海、北京或杭州法院起訴。2023年數據顯示,此類案件中65%的原告選擇有利于己方舉證的地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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