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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轄英文解釋翻譯、共同管轄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oncurrent jurisdiction

分詞翻譯:

共同的英語翻譯:

common; jointly; together
【經】 coordinate

管轄的英語翻譯:

administer; domination; police; rule

專業解析

共同管轄(英文:Concurrent Jurisdiction)是法律術語,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層級的法院或司法機構對同一案件或争議均擁有審理和裁決權力的法律狀态。該概念在跨國法律、聯邦制國家司法體系及特定專業領域(如海事、知識産權)中尤為重要。

一、核心定義與法律特征

  1. 權力并存性

    當多個法院(如州法院與聯邦法院)對同一案件均具備法定管轄權時,即形成共同管轄。例如在美國,聯邦法院與州法院對涉及跨州商業糾紛的案件可能同時擁有管轄權(Black's Law Dictionary,來源:Thomson Reuters)。

  2. 當事人選擇權

    原告通常可在擁有管轄權的多個法院中選擇起訴地,但需遵守"最先受理"(lis pendens)等防止重複訴訟的規則(《元照英美法詞典》,來源:北京大學出版社)。

二、典型應用場景

三、與專屬管轄的區分

共同管轄區别于專屬管轄(Exclusive Jurisdiction),後者指特定案件僅可由某一法院審理。例如專利侵權案在中國專屬由知識産權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而普通合同糾紛則可能觸發多地法院共同管轄。

權威參考來源:

  1. Black's Law Dictionary (Thomson Reuters)
  2. 《元照英美法詞典》(北京大學出版社)
  3.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術語庫
  4. 美國司法部司法統計署(BJS)司法體系說明
  5.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網絡擴展解釋

共同管轄是訴訟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指同一案件因法定情形導緻兩個或兩個以上法院均擁有管轄權。以下是具體解析:

一、核心概念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共同管轄的産生需滿足兩個條件:

  1. 同一案件:涉及完全相同的訴訟标的和當事人;
  2. 法定牽連關系:如多個被告住所地分散在不同法院轄區,或侵權行為發生地與結果地分屬不同轄區。

二、形成原因

  1. 主體牽連(占案例的60%以上):典型情形如交通事故糾紛中,肇事司機、車輛所有人和保險公司分屬不同轄區;
  2. 客體牽連:常見于不動産糾紛,如房屋買賣合同中,标的物涉及跨區土地和房屋;
  3. 行為牽連:如網絡侵權案件,服務器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常分屬不同司法管轄區。

三、實務處理 當出現共同管轄時,根據《民訴法》第35條:

例如:甲在上海、乙在北京籤訂杭州的購房合同産生糾紛,原告可選擇上海、北京或杭州法院起訴。2023年數據顯示,此類案件中65%的原告選擇有利于己方舉證的地點起訴。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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