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权(Public Authority)是法律体系中指代国家机构或公共组织依法行使的强制性管理权力。其核心特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权力来源法定性
公权的产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立法法》确立,必须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或国务院行政法规形式赋予。典型形态包括行政许可权(《行政许可法》第2条)、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法》第2章)等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权。
主体特定性
行使主体限定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法律授权的公共组织。例如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行使反垄断调查权,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行使法律适用权。主体资格需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确认。
责任双重性
权力行使遵循权责统一原则,既包含强制执行力又附随程序义务。《行政诉讼法》第34条明确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国家赔偿法》第2章规定权力滥用需承担赔偿责任,体现权力制约机制。
英文对应术语"public authority"在《元照英美法词典》中定义为"依法设立的具有强制管辖权的政府实体",与汉语概念形成精准互译。国际比较法视域下,《欧洲人权公约》第34条对公权主体的界定标准与我国行政主体理论存在法系差异。
“公权”是法律和政治领域的重要概念,其核心含义可结合不同来源综合解释如下:
公权指公法赋予的权利或权力,与“私权”相对。主要包含两方面:
公权运作需遵循法治原则,例如法国法律强调公权行使不得违背监督机制。其具体表现形式包括政府管理经济、调解社会纠纷等公共事务。
如需进一步了解公权与私权的区别或相关法律案例,可参考、5的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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