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affiliated interests
【经】 affiliated company; affiliated corporation; fellow subsidiary
sub-company; subsidiary; subsidiary company; subsidiary corporation
underlying company
【经】 stock equity; stock rights
附属公司股权(Equity Interest in Subsidiary Company)是指母公司在附属公司中持有的所有权份额,反映对其经营决策和财务利益的控制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附属公司指被另一公司(母公司)实际支配的公司,通常表现为母公司持有其50%以上表决权股份或通过协议实现实际控制。
在会计实务中,该概念受《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政部财会〔2014〕7号)规范,要求母公司对附属公司股权实施合并报表处理,需全额合并资产、负债及损益,同时单独列示少数股东权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10进一步明确,控制权判断需同时满足权力、可变回报及运用权力影响回报能力三个要素,不完全依赖持股比例。
从法律效力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指出,母公司对附属公司股权行使需符合公司独立人格原则,滥用控制权导致附属公司债权人受损时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附属公司股权是指母公司或关联方通过持有股份对附属公司实施控制或影响的权益关系。其核心含义可从以下三方面解析:
附属公司指被另一企业(母公司)控制的企业,主要包含三类:
根据《公司法》,股权包含以下主要权利:
母公司通过以下方式实现控制: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明确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母公司需通过股权行使控制权。附属公司股权的行使需遵循《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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