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vocatory
“废止的”在汉英词典中通常译为“abolished”或“rescinded”,指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正式终止某一制度、法规、条约等原有效力。该词常见于法律和政策文本,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7条明确规定了法律废止的程序和效力。
在权威法律辞典中,“废止”被定义为“对已生效的规范性文件宣告终止实施的行为”(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其英文对应词“abolish”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解释为“to annul, cancel, or destroy, especially by formal action”,强调程序性和终局性特征。
国际法领域相关案例可参考联合国条约数据库,例如《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的官方英译文本将“废止”译为“abolition”,体现其在国际法语境下的强制约束力(来源:United Nations Treaty Collection)。
“废止”是一个汉语词汇,读音为fèi zhǐ(注音:ㄈㄟˋ ㄓˇ),指通过正式宣布使原有的法律、条例、制度等失去效力或不再继续使用。以下是详细解释:
如需更多例句或历史案例,可参考权威词典或法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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