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vocatory
“廢止的”在漢英詞典中通常譯為“abolished”或“rescinded”,指通過法律或行政手段正式終止某一制度、法規、條約等原有效力。該詞常見于法律和政策文本,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87條明确規定了法律廢止的程式和效力。
在權威法律辭典中,“廢止”被定義為“對已生效的規範性文件宣告終止實施的行為”(來源:北大法律信息網)。其英文對應詞“abolish”在《布萊克法律詞典》中解釋為“to annul, cancel, or destroy, especially by formal action”,強調程式性和終局性特征。
國際法領域相關案例可參考聯合國條約數據庫,例如《廢止奴隸制、奴隸販賣及類似奴隸制的制度與習俗補充公約》的官方英譯文本将“廢止”譯為“abolition”,體現其在國際法語境下的強制約束力(來源:United Nations Treaty Collection)。
“廢止”是一個漢語詞彙,讀音為fèi zhǐ(注音:ㄈㄟˋ ㄓˇ),指通過正式宣布使原有的法律、條例、制度等失去效力或不再繼續使用。以下是詳細解釋:
如需更多例句或曆史案例,可參考權威詞典或法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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