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optional conciliation
blame; evildoing; have to; non-; not; wrong
【计】 negate; NOT; not that
【医】 non-
force; compel; coerce; obligate; oblige; compulsion; constraint; enforcement
【计】 brute force
intercede; make peace; mediate
【经】 conciliation; mediation
非强制性的调解(Non-mandatory Mediation)指争议双方在自愿基础上,通过中立第三方协助达成和解的纠纷解决机制。其核心特征在于无法律强制约束力,区别于诉讼或仲裁。以下从汉英词典角度分维度解析:
中文释义
“非强制性”强调程序的自愿参与性(voluntary participation),当事人可随时退出;“调解”指中立调解员(mediator)协助沟通、提出方案,但不具裁决权。
来源:《元照英美法词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
英文对应词
Voluntary Mediation(自愿调解)或Facilitative Mediation(促进式调解),区别于Mandatory Mediation(强制调解)或Binding Arbitration(有约束力仲裁)。
来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Thomson Reuters
自愿性(Voluntariness)
双方需共同同意启动调解,且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和解协议。
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第1条,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
非约束力(Non-binding Nature)
调解协议仅在双方签署后生效,未达成协议则无法律后果;若达成协议,可转化为可强制执行合同。
来源:中国《人民调解法》第31条,司法部司法解释
商事纠纷(Commercial Disputes)
企业合同争议中,调解可避免诉讼成本,如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5条鼓励调解优先。
劳动争议(Labor Disputes)
例如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0条,规定劳动调解委员会需遵循自愿原则。
术语 | 约束力 | 程序性质 |
---|---|---|
非强制性调解 | 协议签署后生效 | 自愿、协商 |
仲裁(Arbitration) | 裁决具强制执行力 | 准司法性 |
诉讼(Litigation) | 判决必须执行 | 司法强制 |
来源:欧盟《调解指令》(Directive 2008/52/EC)第3条
联合国《新加坡调解公约》
确立国际商事调解协议跨境执行框架,中国于2019年签署。
公约文本(联合国官网)
美国仲裁协会(AAA)《商事调解规则》
明确调解员角色为“协助沟通,不评估是非”。
中国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规范》
定义调解为“平等自愿、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解纷方式。
非强制性调解是以当事人合意为核心的高效解纷机制,其法律效力源于协议而非国家强制力,契合“意思自治”的私法原则。
“非强制性的调解”是指在中立第三方参与下,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的方式,其核心特征在于不依赖强制力,而是以当事人自主意愿为基础。以下是具体解释:
自愿性
调解的启动和协议达成均需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任何一方不得被强迫参与调解,调解过程中也不能通过施压手段迫使当事人接受结果(如劳动纠纷调解中,当事人可随时退出或拒绝协议)。
程序灵活性
调解程序无需严格遵循法定步骤,可根据纠纷性质、当事人需求灵活调整方式、时间和地点。例如,调解可口头或书面进行,且适用规范不仅限于法律,还可结合社会公德、行业惯例等。
第三方中立性
调解人作为中立的第三方,角色是促成沟通而非裁判。其职责是帮助双方澄清事实、疏导矛盾,而非强制干预结果。
协议的非强制执行力
调解协议主要依赖当事人自觉履行,若一方反悔,另一方通常需通过仲裁或诉讼重新主张权利,而非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这与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强制力形成鲜明对比。
社会规范的综合运用
调解不仅依据法律,还可结合道德、行业规则等多元标准,允许当事人基于实际利益协商,达成更灵活的解决方案。
非强制性调解通过尊重当事人自主选择、弱化对抗性程序,更注重纠纷解决的实质公平与社会关系的修复,常见于劳动纠纷、民商事争议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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