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releasor
【经】 waive; waiver
person; this
在汉英法律词典中,"放弃权利者"对应的英文术语为"relinquisher of rights"或"waiving party",指通过明示或默示方式自愿放弃法定或约定权利的民事主体。该概念包含三个核心要素:
主体资格:须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3条)。未成年人等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权利放弃需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权利属性:适用于可处分性权利,如合同解除权、财产继承权、知识产权许可权等。涉及人身权等不可放弃权利的处置行为无效(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waiver"条目)。
法律要件:需满足《民法典》第140条规定的意思表示要件,包括书面声明、默示行为或符合交易习惯的推定放弃。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306条也确认了可通过行为默示放弃权利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2019)民终347号判决书明确指出,权利放弃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且放弃方应对权利内容具有明确认知。跨境交易中需注意《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9条对权利放弃书面形式的要求差异。
“放弃权利者”指在特定场合主动选择不行使自身权利的个体或组织。以下是详细解释:
核心定义 指在拥有合法权利的前提下,自愿选择不参与或不行使权利的行为主体。例如投票中不表态的选民、比赛中退赛的选手等。
常见应用场景
与“放弃”的区别 弃权特指在已明确享有权利的框架内(如投票权、参赛权)选择不行动,而“放弃”含义更广泛,可涉及非权利类事物(如放弃机会、情感等)。
法律效力 部分场景需正式声明(如签署弃权书),单方面口头弃权可能无效。例如财产转让需通过法定程序确认权利放弃。
若需了解具体案例或不同国家的弃权规则,可参考、4、9等来源的完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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