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releasor
【經】 waive; waiver
person; this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放棄權利者"對應的英文術語為"relinquisher of rights"或"waiving party",指通過明示或默示方式自願放棄法定或約定權利的民事主體。該概念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主體資格:須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43條)。未成年人等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權利放棄需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權利屬性:適用于可處分性權利,如合同解除權、財産繼承權、知識産權許可權等。涉及人身權等不可放棄權利的處置行為無效(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waiver"條目)。
法律要件:需滿足《民法典》第140條規定的意思表示要件,包括書面聲明、默示行為或符合交易習慣的推定放棄。美國《統一商法典》第1-306條也确認了可通過行為默示放棄權利的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2019)民終347號判決書明确指出,權利放棄不得違反公序良俗,且放棄方應對權利内容具有明确認知。跨境交易中需注意《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29條對權利放棄書面形式的要求差異。
“放棄權利者”指在特定場合主動選擇不行使自身權利的個體或組織。以下是詳細解釋:
核心定義 指在擁有合法權利的前提下,自願選擇不參與或不行使權利的行為主體。例如投票中不表态的選民、比賽中退賽的選手等。
常見應用場景
與“放棄”的區别 棄權特指在已明确享有權利的框架内(如投票權、參賽權)選擇不行動,而“放棄”含義更廣泛,可涉及非權利類事物(如放棄機會、情感等)。
法律效力 部分場景需正式聲明(如籤署棄權書),單方面口頭棄權可能無效。例如財産轉讓需通過法定程式确認權利放棄。
若需了解具體案例或不同國家的棄權規則,可參考、4、9等來源的完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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