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ight of invention and discovery
发明(fāmíng / Invention)
在汉英法律语境中,"发明"指通过创造性劳动产生的技术方案或产品,需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明确定义其为"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对应英文术语"invention"在《Black's Law Dictionary》中被描述为"通过创造性思维开发的新颖实用方法或物质实体"[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术语库]。例如集成电路的发明(invention of integrated circuit)既包含技术创新也涉及专利保护范畴。
发现权(fāxiàn quán / Right of Discovery)
该权利特指科学发现者依法享有的精神与物质利益,其核心在于对自然现象、规律或物质特征的首次揭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将其纳入知识产权体系,强调发现人享有署名权、荣誉奖励权等。英文术语"right of discovery"在《Berne Convention》附属文件中被界定为"对未知客观存在进行科学验证而获得的法律认可"[国际科学理事会章程]。如宇宙微波背景辐射的发现(discovery of cosmic microwave background),发现者虽不能垄断自然规律,但可通过发现权主张学术署名及奖励。
注:本文法律定义引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网(www.npc.gov.cn),国际条约解释参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官方文件(unesdoc.unesco.org)。
发明权与发现权是知识产权领域中的两个重要概念,主要区别如下:
发现权
指对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提出前所未有的阐述而依法取得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如署名、荣誉)和财产权(如奖金)。例如,新星球、数学定理的发现属于此类。发现是对自然界已有规律的揭示,不直接应用于生产。
发明权
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提出创新性技术方案并依法取得的权利,同样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例如,新工艺、新材料等属于发明。发明的核心是创造新事物或改进现有技术,需具备实用性并应用于生产实践。
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发现是“找到已有的”,发明是“创造没有的”。法律保护方式也不同,发现权侧重奖励机制,而发明权通过专利权实现长期保护。如需进一步法律条文或案例,可参考《专利法》及《自然科学奖励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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