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ight of invention and discovery
發明(fāmíng / Invention)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發明"指通過創造性勞動産生的技術方案或産品,需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特征。《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條明确定義其為"對産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對應英文術語"invention"在《Black's Law Dictionary》中被描述為"通過創造性思維開發的新穎實用方法或物質實體"[世界知識産權組織術語庫]。例如集成電路的發明(invention of integrated circuit)既包含技術創新也涉及專利保護範疇。
發現權(fāxiàn quán / Right of Discovery)
該權利特指科學發現者依法享有的精神與物質利益,其核心在于對自然現象、規律或物質特征的首次揭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條将其納入知識産權體系,強調發現人享有署名權、榮譽獎勵權等。英文術語"right of discovery"在《Berne Convention》附屬文件中被界定為"對未知客觀存在進行科學驗證而獲得的法律認可"[國際科學理事會章程]。如宇宙微波背景輻射的發現(discovery of cosmic microwave background),發現者雖不能壟斷自然規律,但可通過發現權主張學術署名及獎勵。
注:本文法律定義引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www.npc.gov.cn),國際條約解釋參考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官方文件(unesdoc.unesco.org)。
發明權與發現權是知識産權領域中的兩個重要概念,主要區别如下:
發現權
指對自然現象、特性或規律提出前所未有的闡述而依法取得的權利,包括人身權(如署名、榮譽)和財産權(如獎金)。例如,新星球、數學定理的發現屬于此類。發現是對自然界已有規律的揭示,不直接應用于生産。
發明權
指對産品、方法或其改進提出創新性技術方案并依法取得的權利,同樣包含人身權和財産權。例如,新工藝、新材料等屬于發明。發明的核心是創造新事物或改進現有技術,需具備實用性并應用于生産實踐。
兩者的本質區别在于:發現是“找到已有的”,發明是“創造沒有的”。法律保護方式也不同,發現權側重獎勵機制,而發明權通過專利權實現長期保護。如需進一步法律條文或案例,可參考《專利法》及《自然科學獎勵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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