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 jure recognition; recognition de jure
法律上的承认(Legal Recognition) 指国际法主体(通常为国家或政府)通过正式行为,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存在及其法律地位给予明确接受,并愿意与之建立全面外交关系的法律行为。其核心在于确立双方正式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创设性法律效果。
主体与对象
承认主体为现存主权国家或政府间国际组织,对象通常为新独立的国家、新成立的政府(如革命后政权)或交战团体/叛乱团体。承认行为需通过正式声明、条约或外交照会等明示方式作出。
法律效果
与事实承认的区别
特征 | 法律上的承认 | 事实承认 |
---|---|---|
法律效力 | 永久性、完全外交关系 | 临时性、有限事务性往来 |
可撤销性 | 原则上不可撤销 | 可随时撤销 |
适用范围 | 国家地位、政府合法性 | 控制特定领土的实际政权 |
例如,英国1976年对安哥拉解放运动(MPLA)的承认属事实承认,待其建立有效统治后才升级为法律承认 。
国际实践与限制
现代国际法禁止对违反国际法建立的实体(如武力占领政权)给予承认("不承认原则")。《蒙得维的亚国家权利与义务公约》第3条明确,承认行为不得损及被承认实体作为主权国家的固有权利 。
来源说明:
定义与法律效果参照《奥本海国际法》(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 9th ed.)关于国家承认的论述;国际实践案例援引《英国国际法年鉴》(British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条约依据引自《联合国条约集》收录的《蒙得维的亚公约》官方文本。
“法律上的承认”是国际法中的核心概念,指既存国家或政府间国际组织对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政治实体存在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其建立正常外交关系的行为。具体解释如下:
法律承认的本质
法律承认是正式、全面且不可撤销的承认,具有永久性,通常通过外交声明、条约签订或互派使节等方式体现。其核心目的是确认被承认者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如主权国家地位)。
学说背景
单方性与政治性
承认是承认者的单方面行为,且带有政治考量,而非法律义务。
法律效果
对比项 | 法律承认 | 事实承认 |
---|---|---|
性质 | 正式、永久、全面 | 临时、非正式、有限 |
适用范围 | 主权国家或合法政府 | 过渡政权或特定事务合作 |
可撤销性 | 不可撤销 | 可撤销 |
法律效力 | 产生全面权利义务关系 | 仅限特定领域(如经贸往来) |
示例 | 中国对巴基斯坦的承认 | 部分国家曾对台湾地区的事实性交往 |
法律承认直接影响国家间的外交关系和国际地位。例如,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多国通过法律承认确认其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
扩展阅读:国际法中的承认还包括对交战团体、叛乱团体的承认,这类承认涉及更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需结合具体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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