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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承认英文解释翻译、法律上的承认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de jure recognition; recognition de jure

分词翻译:

法律上的英语翻译:

【法】 civilly; de jure; ex leg; legally

承认的英语翻译:

acknowledge; admit; confess; grant; allow; concede; profess; recognize
【经】 acknowledge; recognize

专业解析

法律上的承认(Legal Recognition) 指国际法主体(通常为国家或政府)通过正式行为,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存在及其法律地位给予明确接受,并愿意与之建立全面外交关系的法律行为。其核心在于确立双方正式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创设性法律效果。

主要特征与法律内涵:

  1. 主体与对象

    承认主体为现存主权国家或政府间国际组织,对象通常为新独立的国家、新成立的政府(如革命后政权)或交战团体/叛乱团体。承认行为需通过正式声明、条约或外交照会等明示方式作出。

  2. 法律效果

    • 创设权利义务:被承认方获得国际法主体资格,可行使缔结条约、外交交往、参与国际组织等权利 。
    • 溯及既往效力:承认效力通常追溯至被承认实体成立之日,其此前法律行为可能被追认有效。
    • 司法豁免权:被承认国家及其财产在承认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
  3. 与事实承认的区别

    特征 法律上的承认 事实承认
    法律效力 永久性、完全外交关系 临时性、有限事务性往来
    可撤销性 原则上不可撤销 可随时撤销
    适用范围 国家地位、政府合法性 控制特定领土的实际政权

    例如,英国1976年对安哥拉解放运动(MPLA)的承认属事实承认,待其建立有效统治后才升级为法律承认 。

  4. 国际实践与限制

    现代国际法禁止对违反国际法建立的实体(如武力占领政权)给予承认("不承认原则")。《蒙得维的亚国家权利与义务公约》第3条明确,承认行为不得损及被承认实体作为主权国家的固有权利 。

英文术语解析:


来源说明:

定义与法律效果参照《奥本海国际法》(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 9th ed.)关于国家承认的论述;国际实践案例援引《英国国际法年鉴》(British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条约依据引自《联合国条约集》收录的《蒙得维的亚公约》官方文本。

网络扩展解释

“法律上的承认”是国际法中的核心概念,指既存国家或政府间国际组织对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政治实体存在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其建立正常外交关系的行为。具体解释如下:

一、定义与性质

  1. 法律承认的本质
    法律承认是正式、全面且不可撤销的承认,具有永久性,通常通过外交声明、条约签订或互派使节等方式体现。其核心目的是确认被承认者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如主权国家地位)。

  2. 学说背景

    • 构成说:认为承认是赋予新国家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必要条件。
    • 宣告说(主流观点):承认仅是对既存事实的宣告,不改变国家存在的客观性。

二、法律承认的特征

  1. 单方性与政治性
    承认是承认者的单方面行为,且带有政治考量,而非法律义务。

  2. 法律效果

    • 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前提;
    • 承认被承认者的法律行为和权利(如缔结条约、参与国际组织);
    • 承认后不可随意撤销。

三、与“事实承认”的区别

对比项 法律承认 事实承认
性质 正式、永久、全面 临时、非正式、有限
适用范围 主权国家或合法政府 过渡政权或特定事务合作
可撤销性 不可撤销 可撤销
法律效力 产生全面权利义务关系 仅限特定领域(如经贸往来)
示例 中国对巴基斯坦的承认 部分国家曾对台湾地区的事实性交往

四、实践意义

法律承认直接影响国家间的外交关系和国际地位。例如,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多国通过法律承认确认其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

扩展阅读:国际法中的承认还包括对交战团体、叛乱团体的承认,这类承认涉及更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需结合具体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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