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 jure recognition; recognition de jure
法律上的承認(Legal Recognition) 指國際法主體(通常為國家或政府)通過正式行為,對新國家或新政府的存在及其法律地位給予明确接受,并願意與之建立全面外交關系的法律行為。其核心在于确立雙方正式的法律權利義務關系,具有創設性法律效果。
主體與對象
承認主體為現存主權國家或政府間國際組織,對象通常為新獨立的國家、新成立的政府(如革命後政權)或交戰團體/叛亂團體。承認行為需通過正式聲明、條約或外交照會等明示方式作出。
法律效果
與事實承認的區别
特征 | 法律上的承認 | 事實承認 |
---|---|---|
法律效力 | 永久性、完全外交關系 | 臨時性、有限事務性往來 |
可撤銷性 | 原則上不可撤銷 | 可隨時撤銷 |
適用範圍 | 國家地位、政府合法性 | 控制特定領土的實際政權 |
例如,英國1976年對安哥拉解放運動(MPLA)的承認屬事實承認,待其建立有效統治後才升級為法律承認 。
國際實踐與限制
現代國際法禁止對違反國際法建立的實體(如武力占領政權)給予承認("不承認原則")。《蒙得維的亞國家權利與義務公約》第3條明确,承認行為不得損及被承認實體作為主權國家的固有權利 。
來源說明:
定義與法律效果參照《奧本海國際法》(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 9th ed.)關于國家承認的論述;國際實踐案例援引《英國國際法年鑒》(British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條約依據引自《聯合國條約集》收錄的《蒙得維的亞公約》官方文本。
“法律上的承認”是國際法中的核心概念,指既存國家或政府間國際組織對新國家、新政府或其他政治實體存在的确認,并表明願意與其建立正常外交關系的行為。具體解釋如下:
法律承認的本質
法律承認是正式、全面且不可撤銷的承認,具有永久性,通常通過外交聲明、條約籤訂或互派使節等方式體現。其核心目的是确認被承認者的國際法主體資格(如主權國家地位)。
學說背景
單方性與政治性
承認是承認者的單方面行為,且帶有政治考量,而非法律義務。
法律效果
對比項 | 法律承認 | 事實承認 |
---|---|---|
性質 | 正式、永久、全面 | 臨時、非正式、有限 |
適用範圍 | 主權國家或合法政府 | 過渡政權或特定事務合作 |
可撤銷性 | 不可撤銷 | 可撤銷 |
法律效力 | 産生全面權利義務關系 | 僅限特定領域(如經貿往來) |
示例 | 中國對巴基斯坦的承認 | 部分國家曾對台灣地區的事實性交往 |
法律承認直接影響國家間的外交關系和國際地位。例如,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多國通過法律承認确認其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
擴展閱讀:國際法中的承認還包括對交戰團體、叛亂團體的承認,這類承認涉及更複雜的權利義務關系,需結合具體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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