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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承認英文解釋翻譯、法律上的承認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de jure recognition; recognition de jure

分詞翻譯:

法律上的英語翻譯:

【法】 civilly; de jure; ex leg; legally

承認的英語翻譯:

acknowledge; admit; confess; grant; allow; concede; profess; recognize
【經】 acknowledge; recognize

專業解析

法律上的承認(Legal Recognition) 指國際法主體(通常為國家或政府)通過正式行為,對新國家或新政府的存在及其法律地位給予明确接受,并願意與之建立全面外交關系的法律行為。其核心在于确立雙方正式的法律權利義務關系,具有創設性法律效果。

主要特征與法律内涵:

  1. 主體與對象

    承認主體為現存主權國家或政府間國際組織,對象通常為新獨立的國家、新成立的政府(如革命後政權)或交戰團體/叛亂團體。承認行為需通過正式聲明、條約或外交照會等明示方式作出。

  2. 法律效果

    • 創設權利義務:被承認方獲得國際法主體資格,可行使締結條約、外交交往、參與國際組織等權利 。
    • 溯及既往效力:承認效力通常追溯至被承認實體成立之日,其此前法律行為可能被追認有效。
    • 司法豁免權:被承認國家及其財産在承認國法院享有管轄豁免。
  3. 與事實承認的區别

    特征 法律上的承認 事實承認
    法律效力 永久性、完全外交關系 臨時性、有限事務性往來
    可撤銷性 原則上不可撤銷 可隨時撤銷
    適用範圍 國家地位、政府合法性 控制特定領土的實際政權

    例如,英國1976年對安哥拉解放運動(MPLA)的承認屬事實承認,待其建立有效統治後才升級為法律承認 。

  4. 國際實踐與限制

    現代國際法禁止對違反國際法建立的實體(如武力占領政權)給予承認("不承認原則")。《蒙得維的亞國家權利與義務公約》第3條明确,承認行為不得損及被承認實體作為主權國家的固有權利 。

英文術語解析:


來源說明:

定義與法律效果參照《奧本海國際法》(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 9th ed.)關于國家承認的論述;國際實踐案例援引《英國國際法年鑒》(British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條約依據引自《聯合國條約集》收錄的《蒙得維的亞公約》官方文本。

網絡擴展解釋

“法律上的承認”是國際法中的核心概念,指既存國家或政府間國際組織對新國家、新政府或其他政治實體存在的确認,并表明願意與其建立正常外交關系的行為。具體解釋如下:

一、定義與性質

  1. 法律承認的本質
    法律承認是正式、全面且不可撤銷的承認,具有永久性,通常通過外交聲明、條約籤訂或互派使節等方式體現。其核心目的是确認被承認者的國際法主體資格(如主權國家地位)。

  2. 學說背景

    • 構成說:認為承認是賦予新國家國際法主體資格的必要條件。
    • 宣告說(主流觀點):承認僅是對既存事實的宣告,不改變國家存在的客觀性。

二、法律承認的特征

  1. 單方性與政治性
    承認是承認者的單方面行為,且帶有政治考量,而非法律義務。

  2. 法律效果

    • 建立正式外交關系的前提;
    • 承認被承認者的法律行為和權利(如締結條約、參與國際組織);
    • 承認後不可隨意撤銷。

三、與“事實承認”的區别

對比項 法律承認 事實承認
性質 正式、永久、全面 臨時、非正式、有限
適用範圍 主權國家或合法政府 過渡政權或特定事務合作
可撤銷性 不可撤銷 可撤銷
法律效力 産生全面權利義務關系 僅限特定領域(如經貿往來)
示例 中國對巴基斯坦的承認 部分國家曾對台灣地區的事實性交往

四、實踐意義

法律承認直接影響國家間的外交關系和國際地位。例如,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多國通過法律承認确認其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

擴展閱讀:國際法中的承認還包括對交戰團體、叛亂團體的承認,這類承認涉及更複雜的權利義務關系,需結合具體案例分析。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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