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官英文解释翻译、监护官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probation officer
分词翻译:
监护的英语翻译:
custody; guardianship; ward; wardship
【医】 monitor
官的英语翻译:
goverment official; officer; organ
专业解析
监护官的法律定义与英译解析
一、中文法律定义
监护官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特殊司法职务,特指法院指定的、代表国家监督监护行为合法性的公职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条,其核心职能包括:
- 监督监护人履职:确保监护人妥善管理被监护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的人身与财产权益;
- 干预失职行为:当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利益时,可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
- 临时职责代理:在监护人缺位时,临时承担必要监护职责。
二、权威英文译法
在英美法系中,"监护官"的对应术语需依具体职能选择:
- Guardian ad Litem(诉讼监护人):
- 专指法院委派代表无行为能力人参与诉讼的代表人(参考《元照英美法词典》)。
- Public Guardian(公共监护官):
- 适用于政府机构指派的、监督长期监护事务的官员(如英国《2005年心智能力法》定义)。
- Supervisory Guardian(监督型监护官):
三、职能对比与适用场景
中国监护官 |
英美近似角色 |
司法任命,公权力介入 |
法院或政府机构委派(如Guardian ad Litem) |
侧重监督与干预 |
兼具代理诉讼与日常监护(如Public Guardian) |
覆盖未成年人与丧失行为能力人 |
常针对特定群体(如心智障碍者) |
四、学术与实务参考来源
- 中国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6-39条(监护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
- 英美法释义:
- 《Black's Law Dictionary》对"Guardian ad Litem"的定义(Thomson Reuters出版)。
- 比较法研究:
-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第12条关于法定监护与支持决策的国际标准。
注:因专业法律术语的官方释义需严格依据立法文本与权威词典,此处未提供外部链接,建议直接查阅上述法典及专业法律数据库(如北大法宝、Westlaw)。
网络扩展解释
“监护官”并非中国大陆现行法律体系中的正式术语。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和实务解释,可能存在以下两种理解方向:
一、与“监护人”相关职能
若指代法律意义上的监护职责主体,应理解为监护人,即《民法典》规定的对未成年人或丧失行为能力者承担监督保护职责的自然人或组织。其核心职能包括:
- 人身权益保护:保障被监护人健康安全,进行德育、智育等教育;
- 财产管理:代为管理财产,非为被监护人利益不得处分财产;
- 法定代理:代理民事活动及诉讼,如签订合同、维权诉讼等。
二、特殊语境下的可能含义
- 司法体系中的职务:某些国家或地区可能存在类似“监护官”的公职角色(如日本家庭裁判所的监护司),主要负责监督监护事务执行,但中国法律中无此职务;
- 文学作品概念:在小说、影视中可能指代负责监管特定群体的虚构职位,需结合具体语境分析。
建议:如需法律实务指引,可参考《民法典》第三十四条关于监护职责的规定,或向民政部门、司法机关咨询具体监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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