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extraneous loss
在汉英法律与商业语境中,"额外损失"对应的规范英文表述为"consequential loss"或"incidental loss",特指因违约行为或意外事件引发的、超出直接经济损失范畴的衍生性损害。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定义,该术语包含因合同履行障碍导致的间接利润损失、商誉损害等非物质性损失,区别于可预见的直接物质损失。
英国普通法体系通过Hadley v. Baxendale (1854)判例确立了两大认定标准:一是损失须在缔约时可合理预见,二是须存在特殊情形的预先告知义务。这一原则被《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74条吸收,成为国际贸易纠纷中的重要判定依据。
我国《民法典》第584条采用"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表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将可得利益损失纳入赔偿范围,与英美法中的"consequential loss"形成概念对应。实务中需注意保险公司常在条款中通过"MAE条款"(Material Adverse Effect)对这类损失设置赔偿限额。
额外损失是一个在不同领域有不同含义的术语,以下是综合多领域信息的解释:
在会计中,额外损失指企业因非日常运营活动导致的经济价值减少,例如资产减值、重组费用、诉讼赔偿等。这类损失会直接影响企业净利润和总资产,例如因意外事故支付的高额赔偿金即属于额外损失。
在股票交易中,额外损失常指因市场波动或操作失误引发的非预期亏损。投资者需通过止损策略(如设定止损点、分散投资等)减少这类损失,避免影响整体资金利用率。
在去中心化金融(DeFi)的流动性挖矿中,无常损失(Impermanent Loss)是额外损失的一种典型形式。当质押代币的价格发生波动时,根据恒定乘积公式(X*Y=K),流动性提供者可能面临暂时的资金损失,这类损失属于非永久性但需特别注意。
小贴士:额外损失的核心特点是非计划性和非持续性,不同场景下的应对方法需结合具体领域策略。如需更详细案例或数据,可参考上述来源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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