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选举权英文解释翻译、剥夺选举权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disenfranchisement; disfranchise; disfranchisement; ouster of franchise
分词翻译:
剥夺的英语翻译:
denude; expropriate; deplume; deprive; dispossess; curtail; rob; strip
denudation
【医】 deprivation
选举权的英语翻译:
suffrage; the right to vote; vote
【法】 elective franchise; jus suffragii; right of choice; right to vote
suffrage; suffragium; voting right
专业解析
"剥夺选举权"在汉英法律语境中对应"disenfranchisement"或"deprivation of voting rights",指依法取消特定公民参与公共选举的法定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等均享有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该术语的适用包含三个核心要素:
- 法律依据:必须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由司法机关依法判决实施,与刑事处罚中的"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直接关联;
- 适用情形:主要针对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暴力犯罪等特定刑事罪犯,如《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 程序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要求,此类判决须以书面形式载明剥夺期限,并保障被告人的申诉权。
在国际比较视野中,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五条强调选举权作为基本人权的不可任意剥夺性,但允许成员国基于法定事由进行限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_Richardson v. Ramirez_案中确认各州可对重罪犯实施选举权限制,但需符合比例原则。
网络扩展解释
剥夺选举权是指通过法律程序暂时或永久取消公民参与选举活动的资格,主要作为刑罚措施适用于特定犯罪情形。以下是综合法律依据和实践的解释:
一、基本定义
剥夺选举权属于剥夺政治权利的一部分,是刑法规定的附加刑。它直接限制犯罪人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包括投票选举人大代表及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根据《宪法》第三十四条)。
二、法律依据
- 宪法层面
《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民年满18周岁即享有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 刑法层面
《刑法》第五十四条明确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列为剥夺政治权利的首项内容。
三、适用情形
- 犯罪类型: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等犯罪,如间谍罪、恐怖活动罪等。
- 附加执行:可独立适用或附加于主刑(如有期徒刑),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四、执行期限
- 一般期限:1年以上5年以下(与主刑同时执行);
- 特殊情形: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管制附加剥夺的期限与管制期相等。
五、其他影响
被剥夺选举权的同时,还将丧失以下权利:
- 言论、出版等政治自由
- 担任公职或国企领导职务的资格
注意:精神障碍者若未被剥夺政治权利,仍享有选举权,但因无法正常行使可能暂停登记(非剥夺)。该刑罚须经法院判决,行政机关无权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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