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ttainder; attaint; loss of civil right; proscription
"剥夺公权"是法律术语,指司法机关依法取消公民享有的特定公共权利。其英文对应词为"civil death"或"deprivation of civil rights",在普通法系中指代对严重犯罪者的民事权利限制。该概念在中西方法律体系中存在双重内涵:
一、中国法律框架下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条,剥夺公权特指"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四项核心内容:(1)选举与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等宪法自由;(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资格;(4)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资格。该刑罚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执行期限为1至5年,终身剥夺情形仅适用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二、英美法系中的历史演变 英国1215年《大宪章》第29条确立的"公民权剥夺"制度(attainder),最初作为对叛国者的特殊惩罚,包含财产没收、血统玷污等严酷后果。美国宪法第3条第3款限制该刑罚仅适用于叛国罪,现代司法实践中已被废除,但其法理精神仍影响着资格刑的适用。
三、现代法律实践特征
该术语在《元照英美法词典》中被注解为"法律拟制的公民身份消灭",而《布莱克法律词典》强调其现代适用主要聚焦于特定职业资格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该刑罚不涉及受教育权、继承权等基本民事权利。
剥夺公权(又称“褫夺公权”)是刑法中的一种资格刑,指剥夺犯罪者参与公共事务及享有特定政治权利的处罚措施。以下是其核心要点:
剥夺公权属于资格刑,通过限制犯罪者的公法权利实现惩罚目的。在我国《刑法》中,该刑罚体现为“剥夺政治权利”,主要针对危害国家管理或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五十四条,被剥夺的权利包括:
术语“褫夺公权”与“剥夺公权”含义相同,均为剥夺公职资格、选举权等权利的表述。不同国家对此类权利的限制范围可能存在差异,但核心内容集中于公共参与资格的限制。
如需进一步了解法律条文细节,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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