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ttainder; attaint; loss of civil right; proscription
"剝奪公權"是法律術語,指司法機關依法取消公民享有的特定公共權利。其英文對應詞為"civil death"或"deprivation of civil rights",在普通法系中指代對嚴重犯罪者的民事權利限制。該概念在中西方法律體系中存在雙重内涵:
一、中國法律框架下的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條,剝奪公權特指"剝奪政治權利",包括四項核心内容:(1)選舉與被選舉權;(2)言論、出版等憲法自由;(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資格;(4)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職務資格。該刑罰主要適用于危害國家安全、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執行期限為1至5年,終身剝奪情形僅適用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罪犯。
二、英美法系中的曆史演變 英國1215年《大憲章》第29條确立的"公民權剝奪"制度(attainder),最初作為對叛國者的特殊懲罰,包含財産沒收、血統玷污等嚴酷後果。美國憲法第3條第3款限制該刑罰僅適用于叛國罪,現代司法實踐中已被廢除,但其法理精神仍影響着資格刑的適用。
三、現代法律實踐特征
該術語在《元照英美法詞典》中被注解為"法律拟制的公民身份消滅",而《布萊克法律詞典》強調其現代適用主要聚焦于特定職業資格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确該刑罰不涉及受教育權、繼承權等基本民事權利。
剝奪公權(又稱“褫奪公權”)是刑法中的一種資格刑,指剝奪犯罪者參與公共事務及享有特定政治權利的處罰措施。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剝奪公權屬于資格刑,通過限制犯罪者的公法權利實現懲罰目的。在我國《刑法》中,該刑罰體現為“剝奪政治權利”,主要針對危害國家管理或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
根據《刑法》第五十四條,被剝奪的權利包括:
術語“褫奪公權”與“剝奪公權”含義相同,均為剝奪公職資格、選舉權等權利的表述。不同國家對此類權利的限制範圍可能存在差異,但核心内容集中于公共參與資格的限制。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文細節,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四條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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