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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公權英文解釋翻譯、剝奪公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attainder; attaint; loss of civil right; proscription

分詞翻譯:

剝的英語翻譯:

pare; peel; shell; skive
【機】 strip

奪的英語翻譯:

contend for; deprive; seize; take by forces; wrest

公權的英語翻譯:

public right
【法】 public right

專業解析

"剝奪公權"是法律術語,指司法機關依法取消公民享有的特定公共權利。其英文對應詞為"civil death"或"deprivation of civil rights",在普通法系中指代對嚴重犯罪者的民事權利限制。該概念在中西方法律體系中存在雙重内涵:

一、中國法律框架下的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條,剝奪公權特指"剝奪政治權利",包括四項核心内容:(1)選舉與被選舉權;(2)言論、出版等憲法自由;(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資格;(4)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職務資格。該刑罰主要適用于危害國家安全、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執行期限為1至5年,終身剝奪情形僅適用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罪犯。

二、英美法系中的曆史演變 英國1215年《大憲章》第29條确立的"公民權剝奪"制度(attainder),最初作為對叛國者的特殊懲罰,包含財産沒收、血統玷污等嚴酷後果。美國憲法第3條第3款限制該刑罰僅適用于叛國罪,現代司法實踐中已被廢除,但其法理精神仍影響着資格刑的適用。

三、現代法律實踐特征

  1. 附屬性刑罰:需依附主刑適用(死刑/無期徒刑除外)
  2. 權利限制範圍: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處罰研究》指出其不影響基本民事權利
  3. 恢複機制:執行期滿自動恢複,但《公職人員任職條例》規定特殊崗位有任職限制期

該術語在《元照英美法詞典》中被注解為"法律拟制的公民身份消滅",而《布萊克法律詞典》強調其現代適用主要聚焦于特定職業資格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确該刑罰不涉及受教育權、繼承權等基本民事權利。

網絡擴展解釋

剝奪公權(又稱“褫奪公權”)是刑法中的一種資格刑,指剝奪犯罪者參與公共事務及享有特定政治權利的處罰措施。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1.基本定義與法律性質

剝奪公權屬于資格刑,通過限制犯罪者的公法權利實現懲罰目的。在我國《刑法》中,該刑罰體現為“剝奪政治權利”,主要針對危害國家管理或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

2.被剝奪的具體權利

根據《刑法》第五十四條,被剝奪的權利包括:

3.適用方式

4.期限分類

5.相關說明

術語“褫奪公權”與“剝奪公權”含義相同,均為剝奪公職資格、選舉權等權利的表述。不同國家對此類權利的限制範圍可能存在差異,但核心内容集中于公共參與資格的限制。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文細節,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四條及相關司法解釋。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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