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 partnership
simplicity
【医】 haplo-
join hands with; partnership; tie up
【法】 association; copartnership; partnership; scoietas
在汉英词典及法律语境中,“单纯合伙”通常对应英文中的General Partnership (GP),指由两名或以上合伙人组成,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实体。其核心特征如下:
合伙人需以个人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可向任一合伙人追偿全部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各合伙人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义务,超出自身份额的合伙人可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
合伙人通常平等参与企业决策与经营,除非协议另有约定(《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
中文术语 | 英文对应 | 释义 |
---|---|---|
单纯合伙 | General Partnership | 普通合伙制,无特殊责任限制 |
无限连带责任 | Unlimited Joint Liability | 合伙人以个人资产承担企业全部债务 |
合伙协议 | Partnership Agreement | 约定合伙人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 |
合伙类型 | 责任形式 | 法律依据 |
---|---|---|
单纯合伙 (GP) | 全体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 | 《合伙企业法》第二章 |
有限合伙 (LP) | 普通合伙人无限+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 | 《合伙企业法》第三章 |
特殊普通合伙 | 故意/重大过失合伙人无限+其他有限责任 |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五条 |
权威参考来源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
: 中国法律出版社,《元照英美法词典》,“General Partnership”词条
: 北京大学法律信息网,合伙制度专题研究(访问路径:北大法宝 > 法学文献)
“单纯合伙”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但根据合伙的定义和特征,可以理解为一种基础的、未附加特殊条款或结构的普通合伙形式。以下是综合多个权威来源的解释:
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联合体。
普通合伙企业的简化表述
单纯合伙可能指《合伙企业法》中的普通合伙企业,即全体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没有有限合伙人参与。
非正式或基础性合伙关系
根据描述,合伙可以不办理注册登记,仅通过口头或书面协议成立。这种仅依靠基础协议(未涉及复杂条款)的合伙关系,可能被称为“单纯合伙”。
区别于其他合伙类型的简单结构
若与有限合伙、特殊普通合伙等复杂类型对比,“单纯合伙”可能强调其未设置有限责任、特殊责任分配等机制,仅保留合伙的基本特征(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等)。
无论哪种解释,单纯合伙通常包含以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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