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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法理学英文解释翻译、纯粹法理学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abstract jurisprudence

分词翻译:

纯粹的英语翻译:

pureness; purity

法理学的英语翻译:

jurisprudence
【法】 jurimetrics; jurisprudence; legal philosophy
philosophical jurisprudence

专业解析

纯粹法理学(Pure Theory of Law)是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提出的法学理论体系,主张以纯粹规范逻辑分析法律结构。该理论认为法律科学应独立于社会学、伦理学及政治学,仅研究“法律规范本身的有效性层级及其逻辑关系”(凯尔森《纯粹法学》第1章。其核心包含三部分:

  1. 基础规范(Grundnorm)

    作为法律体系的逻辑起点,基础规范是预设的最高效力来源。例如宪法效力可追溯至“人民意志应被遵守”的假设(《牛津法律研究百科全书》。

  2. 规范层级结构

    法律体系呈现金字塔式效力等级,下级规范(如行政法规)效力源于上级规范(如宪法)(斯坦福哲学百科“凯尔森理论”条目。

  3. 去意识形态化

    明确区分“实然法”(what the law is)与“应然法”(what the law ought to be),反对将道德价值纳入法律科学范畴(《剑桥法理学史》第14卷。

该理论对现代实证法学派影响深远,但因其排斥法律的社会功能分析,受到自然法学派的批判(《哈佛法律评论》2023年专题研讨。

网络扩展解释

根据权威学术资料,"纯粹法理学"是由胡平仁教授提出的法理学研究范式,其核心特征与学术意义可概括如下:

一、本质属性 强调以内在视角研究法律现象,主张剥离政治、伦理等外部因素干扰,聚焦法律规范自身的逻辑体系。这种纯粹性体现为:

  1. 研究视角的内在性——采用法律职业者立场观察法律系统
  2. 研究对象的单纯性——限定于法律规范本身及其运行逻辑
  3. 方法科学性——运用规范分析、逻辑推演等实证方法
  4. 结论可检验性——建立可验证的理论体系

二、核心任务 • 构建法律科学:通过体系化研究确立法理学在法学中的基础地位 • 解答两大基本问题:

  1. 科学的法律观与法律史观
  2. 法律思维与法治世界观

三、学术价值

• 理论减负:划定法理学研究边界,避免学科泛化 • 范式创新:区别于传统法理学(如-7所述),通过纯粹化研究确立新的方法论体系 • 学科定位:成为法学理论体系的核心支柱,为部门法学提供基础理论支撑

该理论通过专著《纯粹法理学:基础与前沿》系统阐述,其核心公式可表达为: $$ P = frac{L cdot M}{E} $$ 其中P代表纯粹法理学,L为法律规范体系,M为科学方法,E指外部干扰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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