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bstract jurisprudence
pureness; purity
jurisprudence
【法】 jurimetrics; jurisprudence; legal philosophy
philosophical jurisprudence
纯粹法理学(Pure Theory of Law)是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提出的法学理论体系,主张以纯粹规范逻辑分析法律结构。该理论认为法律科学应独立于社会学、伦理学及政治学,仅研究“法律规范本身的有效性层级及其逻辑关系”(凯尔森《纯粹法学》第1章。其核心包含三部分:
作为法律体系的逻辑起点,基础规范是预设的最高效力来源。例如宪法效力可追溯至“人民意志应被遵守”的假设(《牛津法律研究百科全书》。
法律体系呈现金字塔式效力等级,下级规范(如行政法规)效力源于上级规范(如宪法)(斯坦福哲学百科“凯尔森理论”条目。
明确区分“实然法”(what the law is)与“应然法”(what the law ought to be),反对将道德价值纳入法律科学范畴(《剑桥法理学史》第14卷。
该理论对现代实证法学派影响深远,但因其排斥法律的社会功能分析,受到自然法学派的批判(《哈佛法律评论》2023年专题研讨。
根据权威学术资料,"纯粹法理学"是由胡平仁教授提出的法理学研究范式,其核心特征与学术意义可概括如下:
一、本质属性 强调以内在视角研究法律现象,主张剥离政治、伦理等外部因素干扰,聚焦法律规范自身的逻辑体系。这种纯粹性体现为:
二、核心任务 • 构建法律科学:通过体系化研究确立法理学在法学中的基础地位 • 解答两大基本问题:
三、学术价值
• 理论减负:划定法理学研究边界,避免学科泛化 • 范式创新:区别于传统法理学(如-7所述),通过纯粹化研究确立新的方法论体系 • 学科定位:成为法学理论体系的核心支柱,为部门法学提供基础理论支撑
该理论通过专著《纯粹法理学:基础与前沿》系统阐述,其核心公式可表达为: $$ P = frac{L cdot M}{E} $$ 其中P代表纯粹法理学,L为法律规范体系,M为科学方法,E指外部干扰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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