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eliminary objection
fringe; introduction; principium
【法】 opening
【法】 counteradvice; dissenting opinion
在汉英法律词典中,"初步反对意见"对应的英文术语为"preliminary objection" ,指在国际法或诉讼程序中,被告方在案件实体审理前对法院管辖权或案件可受理性提出的程序性异议。其核心目的是阻止法院对案件实质问题进行审理,属于程序防御手段。以下从法律角度详解其内涵:
程序前置性
初步反对意见必须在被告提交实质答辩前提出,旨在质疑法院审理案件的合法性。例如,《国际法院规约》第79条规定,此类异议需在书面程序结束前提交,否则视为默认管辖权。
法律依据: 《国际法院规则》第79条
异议对象
主要针对两类问题:
权威解释来源: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争端解决手册》
中止实体审理
法院须优先裁定异议是否成立。若成立,案件终止审理;若驳回,则进入实质问题阶段。典型案例为"尼加拉瓜诉美国案"(1984),美国以尼加拉瓜未接受强制管辖权为由提出初步反对意见,但被国际法院驳回。
判例来源: ICJ案例库:Military and Paramilitary Activities in Nicaragua
策略性价值
被告可通过异议拖延程序或迫使原告补充证据,但滥用可能影响司法信誉。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第9条要求仲裁庭快速裁决异议。
条约依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
初步反对意见是"管辖权优先原则"(Kompetenz-Kompetenz)的体现,即法院有权自主审查自身管辖权。这一原则被《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及多数国际法庭规则确认,构成国际争端解决的基石。
“初步反对意见”是国际法领域(尤其是国际法院诉讼中)的术语,指诉讼一方在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前提出的程序性抗辩,目的是阻止法院对案件实质问题进行审理。其核心特征和意义如下: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79条,当事国可在诉讼的初步阶段对法院管辖权或案件可受理性提出异议。这种异议被称为“初步反对意见”(Preliminary Objections),需在书面程序结束后的特定期限内提出。
管辖权异议
主张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例如:
可受理性异议
主张法院不应受理案件,例如:
尼加拉瓜诉美国案(1984)
美国提出法院无管辖权的初步反对意见,但被法院驳回,最终进入实体审理阶段。
马绍尔群岛核试验案(2016)
国际法院以缺乏管辖权为由,支持了被告国的初步反对意见,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该制度体现了国际司法中的程序正义原则,既保障被告国的程序权利,也防止司法资源浪费。其适用需严格遵循《国际法院规约》及相关判例确立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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