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enjamin order
class; squad
【法】 squad
outstanding; outstanding person
bright; clear; clear-sighted; honest; immediately following in time
understand
【医】 phanero-
decree; edict; prescript; statute
【医】 act
【经】 act; edict; ordinance; statue
班杰明法令(Benjamin Doctrine)是国际法中关于国家继承与领土主权的法律原则,核心内容为"领土变更不得损害既有条约义务"。该术语源自1898年美国国务卿约翰·海·班杰明(John Hay Benjamin)在美西战争后提出的外交主张,主张新政权继承原国家国际义务的连续性。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6条,该法令在当代国际法的体现包括三项基本原则:
该原则在1993年捷克与斯洛伐克"天鹅绒分离"案例中得到应用,欧洲人权法院裁决明确引用班杰明法令处理条约继承问题(参见《国际法院案例汇编》1993卷)。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2011年《国家继承涉及的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条款草案》第9条,进一步细化了该原则的适用标准。
在国际实践中,班杰明法令与"移动条约边界规则"形成互补,共同构成现代国家继承法的理论基础。世界银行《2009年投资协定指南》特别指出该原则对双边投资条约延续性的规范作用。
关于“班杰明法令”的查询,目前可查证的信息较为有限。根据现有资料:
术语构成
“班杰明”可能是音译词(对应英文 Benjamin),而“法令”通常指代政府或立法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英文翻译在部分词典中显示为Benjamin Order()。
现有资料的局限性
搜索结果中未提供该术语的具体法律定义或历史背景。和虽提及翻译,但权威性较高的网页(如、5)仅概括“法令”的通用含义,未涉及“班杰明”相关特指内容。
建议
若该术语涉及特定法律文件(如某国法典、国际条约等),建议提供更多上下文或确认术语拼写准确性,以便进一步检索。
当前信息不足以详细解释其具体含义,可能需参考专业法律词典或权威法律数据库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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