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arty to a treaty
conclude; form
about; agreement; arrange; make an appointment; pact
【经】 about
equal; proper; when; bear; serve as; work as; pawn
accident; affair; be engaged in; business; job; matter; responsibility; serve
thing; trouble; work
country; nation; national; state
缔约当事国(Contracting Party)指正式同意受国际条约约束,并完成国内法律程序(如批准、接受或核准)的国家或国际组织。该术语强调其在条约关系中的法律主体地位及权利义务的承担,区别于仅签署但未完成生效程序的签署国。其核心特征包括:
法律效力
缔约当事国已完成使条约对其产生约束力的全部程序,如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的交存标志着国家同意承受条约拘束。未完成程序的签署国仅承担不破坏条约宗旨的义务(《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8条)。
权利义务主体
作为条约的正式当事方,享有条约赋予的权利(如参与条约机构决策),并履行特定义务(如定期提交履约报告)。例如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需遵守《马拉喀什协定》的贸易规则。
生效条件关联性
多边条约常规定生效需达到特定缔约方数量(如《巴黎协定》要求55国批准且覆盖全球55%温室气体排放量)。缔约当事国的数量直接影响条约的国际效力范围。
权威参考来源
“缔约当事国”是国际法中的常用术语,指签署并同意受某一条约约束、正式成为该条约当事方的国家。以下是详细解释:
核心含义
指通过签署、批准或加入等方式,正式接受国际条约约束的主权国家。这些国家需履行条约规定的义务,同时享有条约赋予的权利。
法律依据
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无论条约是否已生效,只要国家明确表示同意承受条约约束(如签署、批准、接受等),即被视为“缔约当事国”。
约束力范围
缔约当事国需遵守条约条款,即使条约尚未生效,其承诺也具有国际法效力。
与“签署国”的区别
以《巴黎协定》为例: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条约的缔约方,可参考联合国条约库或相关国际组织发布的官方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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