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arty to a treaty
conclude; form
about; agreement; arrange; make an appointment; pact
【經】 about
equal; proper; when; bear; serve as; work as; pawn
accident; affair; be engaged in; business; job; matter; responsibility; serve
thing; trouble; work
country; nation; national; state
締約當事國(Contracting Party)指正式同意受國際條約約束,并完成國内法律程式(如批準、接受或核準)的國家或國際組織。該術語強調其在條約關系中的法律主體地位及權利義務的承擔,區别于僅籤署但未完成生效程式的籤署國。其核心特征包括:
法律效力
締約當事國已完成使條約對其産生約束力的全部程式,如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條,批準書、接受書或核準書的交存标志着國家同意承受條約拘束。未完成程式的籤署國僅承擔不破壞條約宗旨的義務(《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18條)。
權利義務主體
作為條約的正式當事方,享有條約賦予的權利(如參與條約機構決策),并履行特定義務(如定期提交履約報告)。例如世界貿易組織(WTO)成員需遵守《馬拉喀什協定》的貿易規則。
生效條件關聯性
多邊條約常規定生效需達到特定締約方數量(如《巴黎協定》要求55國批準且覆蓋全球55%溫室氣體排放量)。締約當事國的數量直接影響條約的國際效力範圍。
權威參考來源
“締約當事國”是國際法中的常用術語,指籤署并同意受某一條約約束、正式成為該條約當事方的國家。以下是詳細解釋:
核心含義
指通過籤署、批準或加入等方式,正式接受國際條約約束的主權國家。這些國家需履行條約規定的義務,同時享有條約賦予的權利。
法律依據
根據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無論條約是否已生效,隻要國家明确表示同意承受條約約束(如籤署、批準、接受等),即被視為“締約當事國”。
約束力範圍
締約當事國需遵守條約條款,即使條約尚未生效,其承諾也具有國際法效力。
與“籤署國”的區别
以《巴黎協定》為例: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條約的締約方,可參考聯合國條約庫或相關國際組織發布的官方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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