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irst amendment
first; firstly; primary
【医】 arch-; arche-; eka-; prot-; proto-
【经】 no 1
bar; item; order; strip; twig
【化】 bar
【医】 stick; streak; strip
【经】 as amended
第一条修正案(First Amendment)是美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保障公民的五项基本自由,包括宗教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及请愿权。其核心内容如下:
宗教自由
禁止国会设立国教或干涉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有权选择信仰任何宗教或不信仰宗教,政府不得偏袒特定宗教(来源:美国国家档案馆)。
言论自由
保护公民表达观点(包括批评政府)的权利,但存在例外限制,如煽动暴力、诽谤、儿童色情等(来源:康奈尔大学法律信息研究所)。
出版自由
禁止政府对新闻媒体进行事前审查,媒体有权报道公共事务,但需遵循真实性原则(来源:美国最高法院判例 New York Times Co. v. United States)。
和平集会权
公民可合法组织游行、示威等集会活动,前提是不破坏公共安全与秩序(来源:美国公民自由联盟)。
请愿权
公民有权向政府提出申诉或要求改革政策,政府必须回应诉求(来源:美国司法部宪法解释文件)。
上述条款通过司法判例不断细化,例如对网络言论和商业广告的适用性扩展(来源:斯坦福大学法律百科全书)。其核心目标是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个人权利不受侵犯。
“第一条修正案”在不同国家的宪法体系中具有不同含义,主要分为中国和美国两种语境:
历史背景
中国首次以修正案形式修改宪法是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被学界称为中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该修正案涉及地方政权组织、选举制度等内容,开启了我国宪法部分修改的先例。
后续发展
198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一)》首次明确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成为改革开放后经济体制变革的重要标志。
核心内容
1791年批准生效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的权利。”
法律意义
维度 | 中国第一修正案 | 美国第一修正案 |
---|---|---|
制定时间 | 1979年(首次部分修宪) | 1791年(权利法案之首) |
核心内容 | 政治体制调整 | 公民基本权利保障 |
修宪形式 | 部分条款修改 | 新增权利法案条款 |
注:具体法律条文可通过权威政府网站(如中国人大网、美国国会官网)查询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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