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national autonomy
folk; nation; people
【法】 clan; nation; nationality; race
self-government; autonomy; self-rule
【法】 atonomy; self-government; self-mangement; self-rule
民族自治(Ethnic Regional Autonomy)是中国宪法框架下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核心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一章规定,该制度指在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依法设立自治机关,行使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和地区性事务的立法权、行政权及司法权。其核心特征表现为:自治地方(自治区、州、县)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立法权限,可结合当地民族特点变通执行上级国家机关决议,同时依法管理地方财政和发展文化教育事业。
该制度的法理依据可追溯至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强调"统一与自治相结合"的治理模式。北京大学民族研究中心2019年发布的《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白皮书》指出,全国已建立155个民族自治地方,覆盖44个少数民族,形成三级自治体系。在文化保护层面,自治机关依法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权,例如西藏自治区规定藏汉双语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障各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民族自治(即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以下为详细解释: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以聚居区为基础建立自治地方(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依法行使自治权,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事务的制度。这一制度强调两个核心:
根据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分为三级:
划分依据包括少数民族人口规模、聚居区域面积等。
自治机关在行使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殊权限:
该制度通过保障少数民族权益,促进了民族团结、国家统一及地区发展。例如,西藏自治区通过自治政策,既维护了藏文化传承,又实现了经济高速增长。
如需更完整信息,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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